|
|
本报讯(记者 刘文藻)昨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为解决因地震造成婚姻登记档案遗失、损毁引起的有关问题,民政部专门就我省汶川特大地震灾区人员婚姻登记等问题提出明确意见。婚姻登记机关在确认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且婚姻登记纸质档案等材料被毁时,可采取申请人声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与婚姻登记机关公告相结合的方法为其出具婚姻登记证明。
申请出具结婚登记证明的,若户口簿中未记载双方当事人夫妻关系或者婚姻状况一栏与申请内容不符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婚姻关系当事人任何一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近亲属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材料。申请出具离婚登记证明的,若户口簿中婚姻状况一栏与申请内容不符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婚姻关系当事人任何一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近亲属出具的夫妻离异证明材料。申请人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临时身份证;无法提供户口簿的,可以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申请人填写《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证明声明书》后,婚姻登记机关依申请人声明制作公告文书,并在受理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及婚姻关系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公地点或者临时安置办公地点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