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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发文禁止单位个人擅自开发无人海岛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28日13:41  青岛新闻网

  本报讯 (记者 刘洋)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昨日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为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无居民海岛,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的《青岛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草案)》将在此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

  17个无居民海岛可被利用

  近年来,随着海洋资源利用活动的不断

  升温,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也逐渐成为开发利用的热点。据了解,我市管辖海域有无居民海岛56个,面积约3.1平方公里,岸线长约63.2公里。其中,大部分无居民海岛基本处于自然状态,且蕴藏着丰富的生物资源和旅游资源,具有重要的保护与利用价值。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青岛市近海岛屿保护与利用规划,我市有17个无居民海岛被列为可利用近海岛屿。

  擅自开发破坏海岛环境

  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日益显现,同时,由于缺少无居民海岛管理依据,擅自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有的沿海农村擅自将无居民海岛出租或入股给企业或个人进行开发利用;有的在海岛筑池养殖、乱搭乱建,看护人员长时间居住无居民海岛,威胁、阻挠其他人员登岛或索要登岛费;有的在岛上随意伐木网鸟,破坏野生动植物等。

  由于缺少管理依据,无居民海岛的各类资源受到严重损害,而且对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造成了一定的破坏,对无居民海岛治安管理造成隐患。在这种情况下,为加强对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与利用管理,改变无居民海岛的盲目利用状态,更好地保护无居民海岛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市政府制订了《青岛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部分海岛将申请“保护区”

  《条例(草案)》规定,未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不得在无居民海岛从事采挖沙石、取土、爆破、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砍伐林木、垦荒种植等活动。禁止在无居民海岛从事损坏观测台站、界碑、领海基线标志、通讯导航和军事设施;禁止烧山、烧荒、炸鱼等活动;禁止将生活垃圾或其他废弃物运入岛内存放、处置等。

  《条例(草案)》指出,禁止利用无居民海岛上的岩洞和废弃房屋居住。因养殖看护等需要在无居民海岛暂住的,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手续。在无居民海岛上从事养殖看护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他人登岛。禁止开发具有珍惜物种和作为候鸟迁徙地的无居民海岛。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依法申报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或者海洋特别保护区。

  此外,《条例(草案)》规定,未经批准利用无居民海岛从事旅游、娱乐等开发经营活动的,由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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