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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失业保险金上调至490元/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30日05:32  长江商报

  本报讯(记者 姚德春 通讯员 宋欣然 实习生 曹思思)昨日,省政府决定全面提高我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的发放标准。失业人员每月的失业保险金和每月医疗补助费标准,应分别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5%确定,我省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费的标准按区域不同共划分为4个档次。

  失业保险金按区域分四档

  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一样,上调后的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区域不同划分,共分四档:武汉中心城区为490元/月,武汉其他远城区及省内襄樊、黄石等地市为420元/月,丹江口市、郧县等地为364元/月,阳新县、大悟县等地为315元/月(详见表格)。

  同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也分别提高到35元/月、30元/月、26元/月、22.5元/月。针对省直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单位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则统一按照490元/月执行。

  按照规定,失业人员每月的失业保险金和每月医疗补助费标准,应分别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5%确定。随着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我省决定上调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的标准。

  9万名失业者将直接受益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今年6月底,全省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已达408万人。目前正式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有9万人。据了解,此次标准上调后,仅武汉市中心城区的失业人员每月就可多领取84元的失业保险金和6元的医疗补助金。

  据介绍,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保缴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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