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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扒警察及律师认为:不支持这样做,“晒”小偷谨防违法
6月19日、8月22日,宜宾城区的某书店两次遭到不同的小偷团伙 “光顾”,第一次损失1800多元现金,第二次因防范得力未让对方得逞。两次与小偷“较量”,让书店老板张先生颇多感慨。为了让更多商家防范小偷的扒窃行径,有多年网龄的张先生灵机一动,遂将店内抓拍到小偷的视频及截图传到互联网上“晒晒”。随后,许多热心网友纷纷提供线索,强大的“人肉搜索”引擎很快还把第一次作案的两名 “雌雄窃贼”的身份“曝光”。此举虽然得到了大多数网民的理解和支持,但公安机关及法律界人士并不赞同这样的做法,认为一旦网上公布的“小偷”资料失实,则可能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权和名誉权。
书店两次遭到窃贼“光顾”
宜宾市民张先生在东街及商业街各开了一家连锁书店。6月19日下午6时30分左右,张先生在东街开的某连锁书店门市突然遭到小偷“光顾”——作案小偷一男一女,进店之后由穿蓝色T恤的男子把风,分散营业员注意力,再由穿红色T恤的女子作案,窃走里面的1800多元营业款。
无独有偶,事隔两个月后,8月22日下午3时左右,张先生在商业街开的另一家某连锁书店门市又有小偷造访。这回小偷虽然拉开了收银台的两个抽屉,但真正放钱的那个抽屉有铁锁“守卫”,小偷没有得逞。
摄像头两次“逮”住贼影
孰不料,小偷两次进店偷窃,均被书店里安置的隐蔽摄像头“逮”个正着。张先生是一名资深网友,6月19日书店失窃的当晚8时59分,他将进店的两名小偷(一男一女)定名为“红蓝双煞”,并将他们的作案实拍发到网上“晒晒”,包括两小偷的年龄、身高、长相、口音等诸多特征详细描述;特别有意思的是,就连女窃贼在扒窃时被摄像头拍下的那戴有银手镯的手,也清晰可辨。8月28日晚10时20分,张先生再次发帖,通过一段实拍的视频,揭露另一伙“光顾”其书店的小偷。
“晒”小偷引发人肉搜索
昨日上午,记者在某连锁书店找到张先生后,他谈到发帖后的反响,第一句话就是“感谢广大热心网友的支持,很快就把第一次作案的两小偷‘身份’曝光!”
原来,张先生的帖子引发了网友的关注热潮,迄今有3000多人看过帖子,并提供了不少有价值的线索。“从我发帖后,每天要从QQ、电话等接到10多个线索。”张透露,第一个提供有价值线索的,居然是一名自称两偷儿的“同行”,此人在电话里详述了两偷儿的身份,男子姓曾,女子姓喻,均是吸毒惯偷,常在东街、西街一带“活动”,喜欢在戎州大桥下喝茶,行内的新手尊称喻姓女子为“大姐”。
记者昨日与翠屏区刑警大队反扒中队等公安机关联系后得知,失窃后,张先生及时向东城派出所报案,经派出所民警辨认,张提供的视频中的两嫌疑人均为吸毒人员,曾被公安机关打击过。其中女子确与网友举报的一致,姓喻,常在东街一带“晃悠”干扒窃等活动。
反扒警察:“晒”小偷失实要担责
张先生不仅在网上公布了小偷在书店作案的全过程,还颇有“心得”地把扒窃团伙的伎俩曝光让大家汲取经验和教训。如“小偷不是一个人在战斗,最少有2个以上的团伙作案,媒子们先到店内大肆选购和询问,等把小妹们搅得晕头转向的时候,黑手就闪亮登场了……”
对于张先生的这一做法,翠屏区刑警大队反扒中队负责人表示,不支持失主这样做,虽然监控录像记录下小偷的行窃经过,但有待公安机关进一步查证;一旦失实,失主也会承担一定责任。
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建认为,公布小偷照片这种做法有不妥当的地方。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并不因其有违法行为而加以剥夺,因此将视频或照片发到网上“晒小偷”的行为,可能对他人的肖像权及名誉权造成侵犯。
不过,李建也指出,如果张先生出于寻找线索(小偷)的目的,公开的资料真实可靠,并无损害贬低他人人格的意思,且用“马赛克”遮挡住小偷的面容,只播放其行窃过程来警醒大家,这样“曝光”比较恰当。
记者罗暄田富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