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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经济艰难破冰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01日11:29  《小康》杂志

  采写/《小康》记者张志赵莉莉李谟坤

  中国的合作社经济经历了许多曲折,终于在2007年7月有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了法律保障之后的合作社 经济,正面临着一次新的转型。

  刚进入2007年7月,北京市平谷区西柏店村的韩素菊就忙开了。因为7月1号《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 :《合作社法》)颁布实施,按照新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到工商局去注册,她们原来注册在平谷区经管站的西柏店果蔬产 销合作社要“搬家”了。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全国约有数万合作社开始了陆续的“搬迁”。

  农民专业合作社艰难转身

  在《合作社法》实施之前,像西柏店果蔬产销合作社一样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全国超过15万。过去,由于法律不健 全,农民专业合作社无法获得法人资格,严重阻碍了农民合作社经济的发展。在登记注册方面,15万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长 期处于“已出生,没户口”的尴尬境地,占了专业合作社数量的一半以上。

  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副会长缪建平告诉《小康》,过去由于没有法律地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农民合作社的经营 活动受到限制。一些涉农工商企业宁愿与县乡政府签订合同,也不愿与农民合作组织签订协议。一些农民合作社与企业签订了 合同,发生经济纠纷后因为没有法人资格,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长期处于发展困境之中。

  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使合作社经济的重要主体之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式被赋予了独立法人资格,拥有 了规范的运作机制,这一切让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进入新的阶段。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副主任李春生在接受《小康》记者采访时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施行,为规范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截至2007年底,全国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有2.6万多家,其中由供销合作社领办的有1万多家。当然在该法的贯彻实施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我们进一 步关注、研究和探讨。”

  合作社的“三分三合”

  回望历史,中国的第一个合作社是成立于1918年7月的北京大学消费公社,中国合作社运动自那时起到今天已有 整整90年历史。1922年在时任中共中央执行委员毛泽东的指导下,建立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李立三、毛泽民等先 后担任总经理)起,中共党内人士一直重视发展合作社。

  随着新中国的建立,合作社进入大发展阶段。这一时期的农民需要什么合作社就经营什么,甚至包括石油、煤炭、烟 叶、蚕茧等。从1951年就进入合作社系统工作离休老干部傅德宝对《小康》说:“那时的合作社是真正民主的组织,我记 得有一次某合作社召开社员大会,农民因不满合作社运转,把当时代表组织上的社主任说的大汗淋漓。”

  “供销合作社是一个独立的群众性经济组织,但在过去五十多年的时间里因行政手段的原因曾与商业部‘三分三合’ ”。从1954年成立供销总社以来,1958年-1961年,1970年-1975年,1982年-1994年供销总 社三次与商业部合并,又分别于1962、1975、1995年与之分开。

  其中1956年到1978年,受苏联模式的影响,中国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在农村开展了人民公社化运动, 农民合作社变成了人民公社体制下的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三驾马车”。

  1978年农村实行改革开放,以农户为主体的各类合作社不断涌现。与此同时,这类“三驾马车”的传统合作社也 在不同程度上进行改革,随着家庭承包制的建立,农户成为基本经营单位,生产队、生产大队、人民公社的职能发生了根本改 变;随着集市贸易、农产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的逐步放开,基层供销合作社、县级以上联合社的职能、体制也发生根本转变 ;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地位,市场化进程滞后,农村信用社、县级以上信用联社的职能转换也相对滞后。中国传统合作社历经 了迟缓的改革转型时期。1982年3月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粮食部、商业部合并为商业部。

  1995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明确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由国务院 领导,退出政府行政机构序列。

  傅德宝说,供销社三分三合,在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之间变来变去,使供销社系统处于不安定的状态,确实影响 了供销合作社的发展。谈及原因,有的人曾说“当农业好的时候,组织上就忘了合作社,农业不好的时候,才想起了合作社。 ”

  亟需市场化的力量

  在发达国家,农业生产力基本上都经历了两次经济大解放。第一次是土地改革,使农民有了自主生产的权利和积极性 。第二次便是农民进入市场参与商品经济,合作社就是第二次经济大解放的一个渠道。

  曾有学者表示,合作社制度从20世纪初被引进到中国后一直受到国人和学界的重视,人们相信推行合作社经济,可 以谋求中国农村的大发展大进步。但是经过多年的实践,合作经济之所以还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其中一个最基本、最不可忽 视的原因是,合作制经济的行为主体即市场化社会力量的缺失和不足。

  经过多年的发展,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形成了一些比较成熟的模式,其中“公司+合作社+农户”是比较普遍 的一种。由于农民合作社实力弱小,组织不规范、成员意见分歧、难以统一等自身因素,使得他们一直处于弱势地位,难以与 龙头企业形成力量平衡。

  河源市百家姓养鸡专业合作社发起人张锦明就因带头维护合作社农民利益,而被企业停止供应鸡苗,“被迫出局”。

  谈及这类问题,缪建平对《小康》说:“目前一些由公司牵头办的合作社,对帮助农户销售产品,带动农业结构调整 及农民增收,是有积极作用的。但从本质上说,利益关系仍然是不平等的。从规范发展和长远发展角度看,应按照《合作社法 》的原则,通过逐步引导成员参股,增加合作制的成分,或引导专业农户组成合作社来与公司进行联接,或逐步引导合作社的 社员成为公司的股东。理想模式是最终发展成公司只是合作社的团体会员,农民成为合作社的主体。”

  据缪建平介绍,合作基础上的联合,在国际贸易中会凸现出极大的优势,全国性的联合社就可以有效控制各合作社之 间的恶性竞争,控制最低价,避免互相杀价。而国内这几年就曾出现一些省市为了出口竞相压价,最终伤及当地经济发展。有 专家指出,近年中日之间多次发生的农产品贸易纠纷,如果农民合作社组织能有效发挥联合作用,可能会有更好的结果。

  在采访中,李春生表示,当前合作社的转型,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大联合组织出现。《农民专业合 作社法》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但是没有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的法律地位,终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的一大缺失。

  作为一名生在中国长在中国的英国专家、中国工合国际委员会常务副主席柯马凯在参加合作社专家沙龙的时候曾表示 :中国的合作经济发展大大落后于世界上很多国家;中国缺少在合作经济这方面的成功实践,目前还仅仅停留在争论“什么是 合作社”上面;由于历史的原因,很多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探讨;对于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的概念还需要做进一步的区分, 合作社和股份制公司还有待于做进一步的辨别;希望中国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和研究,尽快还合作经济一个真实的本来面目,早 日让中国的农民得到实惠。

  链接

  国外合作社简介

  合作社(有的国家称农协)是当今世界普遍存在的一种经济形式,可以说几乎遍及全球每一个国家。在国际上,农民 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已经有160多年的历史,它被认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农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美国,全国的47000个农业合作社就形成了全国性网络,由合作社加工的农产品占农产品总量的80%,合作 社提供的化肥、石油占44%,贷款占40%,直接服务于1亿人口。

  在日本,市场销售农产品绝大部分是由农协提供。其中米面占95%,水果占80%,家禽占80%,畜产品占51 %,提供的生产资料,肥料为92%,饲料为40%,农机为47%,农药为70%。

  荷兰农业和园艺合作社(统称农业合作社)也在荷兰农业发展历史上发挥了巨大作用。荷兰仅有4万多平方公里土地 ,只有2%的人口从事农业,但在合作社的组织保障下,成为世界第三大农产品出口国。在荷兰农民收入中,至少60%是通 过合作社取得的,农业合作社提供就业的人数大约为8.5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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