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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不符合要求车辆将罚款200元
本报讯(记者/郭文君通讯员/闫海滨)3.5吨以下的的货车和挂车也要粘贴车身反光标识了。笔者昨日获悉,日前公安部交管局发布文件,从本月10日起,办理注册登记的所有货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及载货类汽车底盘改装的专用作业车)和挂车都要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以前的规定是,重型、中型货车及其挂车要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日前,公安部交管局发布文件,要求从本月10日起,办理注册登记的所有货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及载货类汽车底盘改装的专用作业车)和挂车都要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办理注册登记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要按要求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
对于在用的货车和挂车,自10月20日起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自2009年2月20日起,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在用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
对未按规定粘贴、安装或者粘贴、安装的式样、尺寸、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未使用获得国家“3C”认证的,一律不予办理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也就是说不能办理注册登记。
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2008年10月1日起,东莞将加强对上路行驶货车和挂车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情况的检查。对未按规定粘贴、安装或者粘贴、安装的式样、尺寸、质量不符合规定以及反光标识被遮挡的,会督促机动车所有人和机动车驾驶人尽快按规定粘贴、安装。11月1日起,还将开展集中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货车和挂车的查处力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法处以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