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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对配偶子女等量刑偏轻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08日10:48  生活新报
  

  云南鑫金桥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爱国认为,《刑法修正案草案》(七)第十一条,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增加了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和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受贿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并处以刑罚,大大扩大了受贿罪犯罪主体的范围。二是对上述犯罪主体的刑罚处罚的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5 年,与国家工作人员犯受贿罪最高可处以死刑相比,显得量刑偏轻,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悖,建议以受贿论处,本条的三个条款的规定才相匹配。

  专家观点 “有关系的人”司法上难界定

  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邵卫锋认为,草案中扩大了受贿罪的主体范围,扩大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主体扩大的原因在于,在现行的法律面前,对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打击有缺漏,很难真正有效地打击犯罪。因为很多国家工作人员在被查处时都存在狡辩,对家人的违法行为也是听之任之。现在新出的草案是可以弥补这方面漏洞的。这款草案也于目前国际环境对打击贪污腐败的国际法律精神一致,打击的对象不局限在政府官员身上。

  但是,在打击贪污腐败的过程中也会存在很多问题,一是对草案中提到的“有关系的”,这个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很难界定,执法部门很难把握。二是司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很难确定主体。如果被无限放大权力,将有可能造成公民在人身安全保护方面得不到保障。每个新法律的出台,考虑的不应仅是法律日后取得的正面效果,也应该把法律的负面效应放在考虑的首位。

  据了解,早在198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就曾下发文件,严禁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党政机关干部不能兼任经济实体职务,干部子女不准在其分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20 多年来,类似这样的“红头文件”有20 多个,但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在于,这些文件不是国家法律,缺少约束力,制度上先天不足,使其对腐败的打击力度有限,再加上执行中的敷衍塞责,往往流于形式。当然,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官员利益团体不可能自己监督自己,这种损害腐败官员利益的制度,受到轻视是理所当然的。(本报记者邓建华 实习记者卢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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