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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门:中秋节加班应支付300%加班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08日19:3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9月8日电 (记者张淼淼)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8日表示,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在中秋节当天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在9月13日和9月15日公休日期间,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给劳动者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据介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规定,今年中秋节从9月13日到15日放假3天。9月13日(星期六)为公休日,9月14日(农历八月十五,中秋节)为法定节假日,9月14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9月15日(星期一)。

  劳动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提醒,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首先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目前,北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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