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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重大损失责任人将终身不得受聘或任负责人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11日01:20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刘珊云) 昨天,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首次以文件形式对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控股子企业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进行规范。央企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其相关责任人除了处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外,还可能被终身禁入。

  为了严格央企资产损失问责制,办法详细列举了企业在日常经营和重组改制等多种情形下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范围,从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担保、资产转让和改组改制、资产保管维护、内控建设、信息披露等环节界定了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须追究责任的10类50种情形。

  在处罚方法方面,办法规定,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等三种方式:经济处罚是指扣发绩效薪金(奖金),终止授予新的股权;行政处分是指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等;禁入限制是指在1至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

  办法指出,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以及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除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外,应当同时给予禁入限制。对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已离退休的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办法也规定将按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

  此外,办法强调,央企的子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除对子企业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其上级企业相关负责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分管领导责任或者重要领导责任。

  办法将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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