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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专家为何被指精神病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11日15:06  南方周末

  这是一起有关精神病鉴定的离奇官司:

  国内知名的精神病专家,在给有关领导写信反映问题之后,被自家医院定性为精神病患者,并写在了该院回复给上级部门的文件上。

  该文件认定精神病的依据,竟然是另一名精神病医生的几句私下闲聊……

  8月下旬,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对一起名誉侵权案进行一审判决。判定原告司法精神病学专家纪术茂败诉。纪随后提起上诉,使得这起特殊的名誉侵权案趋于复杂。

  纪术茂是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的退休医生,是一名具有全国影响的精神病学专家,现为中华精神科学会司法精神病学学组副组长。从业四十多年来,纪先后主持鉴定两千余个司法精神病案例。

  两年多前,纪本人所在的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在发给主管部门的一份文件中,指称纪术茂有精神病。纪术茂得知后,于今年2月以侵权为由状告医院。认为被告利用行政权力,以文件形式侵害其人格尊严和名誉。

  精神病医生被所在医院发文指称精神病,并将医院告上法庭,这在国内尚属首例。

  医院发文认定精神病

  南方周末记者看到,这份文件编号为“市精卫字[2005]53号”,(以下简称53号文件),签发人是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党委书记张启英,签发时间是 2005年9月。文件中提到“纪术茂同志心胸狭窄、嫉妒心强”,此外还引用一位精神科医生的说法:“纪术茂主任可能脑动脉硬化,出现了明显的偏执、赘述、逻辑倒错性思维、矛盾思维、虚构等精神症状。”而院方也称“觉得的确如此”,并称“随着时间的推移症状越来越明显了”等。

  53号文件除了指称纪术茂有精神病之外,还提到纪术茂“多次设法诱导现任司法鉴定科××主任出错误的鉴定报告,干扰正常工作”。纪术茂认为,这种说法性质十分严重,因为司法精神鉴定报告是判断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和罪轻重至关重要的依据,一旦出错,往往就意味着冤假错案。

  纪术茂对南方周末记者说,据他后来了解,53号文件共印发了三十余份,多半已散发出去。

  信访引来“精神病”定性

  69岁的纪术茂被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认为是该院的“特殊人物”。南方周末记者调查得知,纪术茂在退休、科研、科室设置等问题上与院长师建国产生矛盾。纪术茂认为自己受到不公正对待,遂给有关领导写信反映。信件被转至西安市卫生局,后者遂要求院方对纪所反映问题进行调查。53号文件是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针对纪术茂信件内容给西安市卫生局的报告。

  纪术茂对南方周末记者说,53号文件发出一年之后他才知道。一年多来,自己在圈内备受冷落,甚至招来多种异样眼光,系由此引起。纪术茂在起诉书中称,在得知自己被医院发文认定有“精神病”之后,他视力、听力均有所下降,经常彻夜失眠。

  听说纪术茂得了“精神病”,许多业内人士深感讶异。就在去年11月,纪术茂还在第十届全国司法精神病学会议上发言,此前还负责起草评定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大纲。纪术茂本人则称,就在医院发文称他有精神病前不久,他还应邀赴北京参与一起对外籍人员的司法精神鉴定工作。

  院方称文件没有扩散

  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辩称,53号文件是针对纪术茂的“控诉书”,应卫生局领导所作的调查报告。报告并非“无中生有、颠倒黑白”。以文件形式向上级汇报调查结果也没有错。此外除了西安市卫生局,再没有给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递交过。

  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党委书记张启英不愿就此事接受采访,他只是对南方周末记者称,53号文件是在医院办公会上通过,他仅仅负责签发。据他解释,因为纪术茂到处“告状”,西安市卫生局要求医院查,医院才发出这样一个文。文件只发给了卫生局,没有扩散。当看到南方周末记者手中拿着这份文件的复印件时,张神色紧张,称谁扩散出去谁负责。

  而新华社记者出具书面证据称,2006年8月去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采访时,院长师建国让办公室主任拿来53号文件交到其手中,以助其“对纪术茂有所了解”。

  几句私下闲聊成了“鉴定依据”

  纪术茂有无精神病问题成为本案焦点。53号文件指称纪术茂有精神病的根据,是北京回龙观医院精神科医生樊作澎的有关陈述。樊作澎对南方周末记者回忆说,2004年他与纪在西安一个学术会议上见面,感觉对方在退休问题上有些偏执,并在私下聊天时谈了些看法。樊说,他并不认为纪术茂有精神病,也不知道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将自己的话写进了文件。“把我私下聊天时的一些看法写进文件不合适。”樊作澍说。

  著名司法精神病学专家、华西医院刘协和教授对南方周末记者称,由于精神病问题涉及个人名誉及其他权益,对其认定是件相当严肃的事情,只有专门的司法精神鉴定机构才能认定一个人是否有精神病。即便是精神病院出具的诊断书,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法律应杜绝鉴定随意性

  一审法院认为,涉及纪术茂个人健康问题未经有关部门鉴定,将被告单位自己的看法写在文件上,表述语气情绪化,显属不妥。不过法院仍认为,文件只是应主管部门的调查要求,提供给其主管部门,后虽提供给新华社记者,也未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因此,该份文件不构成对纪术茂名誉权的侵害,遂判原告败诉。

  律师陈志华认为,精神病称谓在现实中带有明显的人格贬损意味,并不是一般的“个人健康问题”,而是直接关系到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陈说,近年来,媒体曾相继披露多起以精神病名义侵犯公民权利的案例。而精神病医生被自家医院未经鉴定被扣上“精神病”帽子,且以文件形式向上级报告,尚未闻先例。主管部门对此亦未追究,当事人诉之法院又判败诉,更让人大跌眼镜。

  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士认为,纪术茂名誉权案充分暴露出当前对精神病认定的随意和混乱。我国目前除非涉及刑事案件,尚无法规对公民精神病鉴定的启动、程序、主体、相关责任等作出规范,“精神病”往往成为强势机关或个人对付弱势群体的“法宝”。“纪术茂仅仅被指称有精神病,而没有被强制当成精神病人送院‘治疗’相比较一些更为恶劣的案例,已算幸运。”该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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