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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令组织部门头疼的是,一些领导干部退下来后不能回归社会,尤其是任届制选举和任命的领导干部。”刘俊生说,2006年中共中央发布文件规定,连续任两届一定要交流到其他地方,连续任三届如果不能提升就必须要退下来免职,“比如说,一个人40岁当局长,到了55岁,他就必须从职务上退下来。而现在地方上一些科级干部干到45岁或50岁就退了下来,但仍然可以在原单位享受他那个级别的待遇。”
“这些人本来应该回归社会自食其力,或者等达到一定年龄和工作年限后,由国家办理退休手续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偿,但这方面的相关退出机制基本上没有。”刘俊生认为,这是此次退出机制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而对于常任制公务员的辞退,公务员法中已经规定了五种情形: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然而,现实情况是,“五种情形”的执行效果都不理想。专家分析认为,症结在于“传统人事制度的惯性”。说得通俗点,就是一些领导不愿意“得罪人”,轻易不肯辞退公务员。
完善尚待时日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也绝非一日可以化解。
对于四处盛传的“退出机制有望年内建立”的消息,杨建顺依旧冷静地认为,“这将会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他的理由是,退出机制的完善既需要理论的引导,又需要具体实践的助推,特别是传统制度形成的惯性,需要时间来慢慢改变。
专家普遍认为,退出机制一旦细化,就需要面对各种绕不过去的问题。比如最低服务年限,虽然公务员法没有规定,但习惯上都按五年执行,五年中就算是公务员自己想退也不允许;另一种情况是,公务员自己不想退而单位不想再用。“这里面又有很多不同的情况,需要区别对待,分别制定标准。”
如果从外部审视,完善退出机制过程中最关键的词汇其实就只有四个字———“利益平衡”。杨建新说。
他认为,有两大难点亟需破解:一是退出后的补偿问题,二是如何确保这一机制的可支持性和可接受性。这两大难点会衍生出一系列的问题,比如哪种情况属于补偿范围?具体补多少?标准和依据是什么?在制定各种退出标准时各方能否接受?
类似的问题还有,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也是辞退的一种情形,那么,考核标准是什么?如果说是违反纪律,谁来判断?如何判断?如果是开除,是否给公务员陈述、申辩的机会?还有公务员退出的救济机制,现有规范中对此很少涉及,导致了目前的申诉机制不是很有效。那么,怎样才能给公务员一个公平的申诉机会?
此外,公务员的社会保险问题也是阻碍公务员顺利退出的一大原因。所有的公务员和准公务员们都不得不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将来,无论是辞职还是辞退,社会保险的转移都会成为一个大麻烦。“我们现在是没有各种社会保险的,就像我,工作了10年,如果换一个单位,比起同工龄的人,我就少交了10年的保险,肯定是非常吃亏的。”于庆说,他并不反对建立公务员退出机制,但他认为,相关的配套保障措施必须要及时跟上。
“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原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予以细化,出台一系列的标准、规范和程序。”杨建顺说。
那么,承载了公众热切期盼的“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何时能以完美的姿态出现在世人面前?接受采访的专家们一致表现出了保守的态度:“这不是一时半会儿能做完的事情。”
本报北京9月11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