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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杰(法学副教授)
在事件调查初期,初步认定形成原因或关联因素时,有关部门和企业使用“污染”这个相对中性的词语,是可以理解的。但随着各项专业调查、检验检测工作的深入进行,行政职能部门和当事企业必须对三聚氰胺进奶粉到底是“污染”还是“添加”作出定论,并给公众一个客观真实、合情合理的解释。
其实,即使是到目前为止,综合多种因素,公众很难相信“污染”这个结论,而更愿意相信三聚氰胺是被“添加”进去的。首先,多批次、数百吨奶粉同时受到三聚氰胺的“污染”,对于一个并非小作坊式生产的大型现代化龙头奶粉企业来说,是非常令人不可思议的。如果没有权威机构的调查结论,且有符合情理的解释,恐怕广大公众是不会轻易相信的。
其次,据专家称,三聚氰胺含有大量氮元素。添加在食品中,可以提高食品中蛋白质检测数值。这样一来,三鹿会不会为了降低成本、偷工减料,在低价位奶粉中“添加”这种化工原料呢?“肾结石宝宝”事件是不是三聚氰胺添加过量的结果呢?公众的这些怀疑需要权威机构严密的调查结论予以释惑。
必须指出,三聚氰胺进奶粉,“污染”还是“添加”代表着事件的两种截然不同性质。“污染”一般由失职渎职或员工误解造成,属于过失行为,至少主观恶性程度上是较低的,而“添加”则不同,它是一种故意而为,是明知故犯,主观恶性程度非常大。因此,两者构成的违法犯罪性质会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