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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案”中美司法合作7年后,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司长郭建安首次独家披露
多名污点证人、200涉案人员、15万页材料……
2008年8月29日,美国内华达州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裁定,许超凡、许国俊以及二人的妻子被认定合谋诈骗、合谋洗钱以及合谋转运盗窃钱款等多项罪名成立,并将于11月宣布对上述几名被告的最终量刑结果。
9月2日,美国司法部正式对外公布了这一消息。至此,这起涉案金额高达4.83亿美元、曾震惊全国的“开平案”中的几名主犯已全部被美国法院定罪。随之,围绕这桩跨国大案展开的中美两国司法部门之间历时7年的合作,也堪称取得了历史性突破。
9月9日,在美国司法部宣布对“二许”定罪消息后不久,本报记者即对此番全程参与中美司法合作的中国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进行了独家专访。在长达两个多小时的访谈中,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郭建安司长向记者全面介绍了中美司法部门就此案进行合作的前前后后,并首次向媒体披露了这起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贪污、挪用金额最大的贪官外逃案”中许多鲜为人知的细节。
本报记者 王刚 袁定波
“‘开平案’是2001年《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生效后,中方向美方提起的第一起刑事司法协助请求”
记者:现在,随着“开平案”中的几名主犯在美国相继被定罪,请您回顾一下七年来中美两国司法部之间就此案展开协作的主要历程。双方是从何时起正式开始合作的?
郭建安:中国司法部目前也已接到了美国司法部对上述案件处理情况的通报。“开平案”是2001年《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生效后,中方向美方提起的第一起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此案于2001年10月12日发案后,应公安部的请求,司法部作为中美两国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中方中央机关,随即(2001年11月5日)向美方负责的中央机关———美国司法部提出请求,请求美方在查找逃犯下落、冻结及扣押犯罪资产等方面提供协助。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签订的历史背景。
郭建安:中美两国的执法合作历史不短,但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缺乏具有法律效力、类似条约性质的合作法律框架。1998年,中美两国元首发表的《联合声明》强调两国要在执法和法学领域加强交流与合作,两国政府随后成立了“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简称JLG),由两国外交、司法、警察、检察等部门联合组成,每年在各自首都就打击和预防涉及两国的跨国犯罪举行工作磋商。至今,JLG已经成功运作了10年。
随着两国交往的不断扩展和深入,涉及杀人、洗钱、走私和腐败的犯罪案件越来越多。因此,两国于1999年开始谈判《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该协定于2001年3月8日生效。《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共23条,主要就两国在刑事案件调查、起诉、审理等阶段的刑事文书送达、调查取证、查找有关人员、证人到请求国出国作证和在没收领域里进行合作做出规范。可以说,该协定是目前两国在执法领域合作的唯一法律基础,是两国开展合作打击犯罪的政治意愿的法律体现。
记者:此前曾有媒体报道,据美国国务院官员透露,中美双方在此后几年的过程中就“开平案”举行了大量的会议协调行动并交换信息。请您介绍一下,在这个过程中,双方总共进行了大约多少次正式的协调行动和会议?
郭建安:2001年至今,两国执法机关(包括其他国家和地区)就此案开展不间断地、富有成效地合作达7年之久。在这7年中,双方所进行的协调行动和召开的协调会议,已经很难计数。这其中,将被历史记录下来的重大事件主要包括:
2002年春,“三国四方”会议在北京和广州举行,中国、美国、加拿大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执法机构就此案的案情、侦查方向和国际合作内容进行磋商,并达成广泛共识。2002年8月,时任美国司法部部长的阿什克罗夫特访华,时任中国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与其会谈时提及此案,希望美方给予合作,中美双方能携手早日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是年12月9日,主犯余振东在美国洛杉矶落网。
2003年9月,张福森率团访美,阿什克罗夫特亲手将余振东转往美国而被美国没收的355万美元支票交到张的手中,将此笔款项返还中方。同年9月和10月,主犯许国俊和许超凡夫妇分别在美国堪萨斯州和俄克拉何马州落网。2004年4月,余振东自愿被遣返回中国受审。
2005年8月,中美两国在广州和拉斯维加斯之间进行首次跨国视像听证,3位中国证人先后向美国法庭作证两周。2006年1月,美国司法部宣布,向许超凡、许国俊、邝婉芳、余颖怡和邝华甫(在逃)5名被告提起15项控罪。
总结起来,中美在该案上展开了历时7年的司法合作,根据《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应中美双方的互相请求,中方先后赴美调查十余次;美方来华调查取证4次;中方先后向美方提供了近15万页的证据材料;中方为美方法庭提供视像听证合作历时3年,先后有6位证人做视频取证共达14个星期;中国银行广东分行、开平市政府和相关企业在广东警方和检方的配合下,先后有6位证人赴美出庭作证;有355万美元被犯罪分子余振东卷走的赃款通过刑事司法协助的途径被追回。此外,中国银行还通过民事诉讼等手段从香港、美国和加拿大追回了数亿人民币。目前,包括追回犯罪资产等内容的相关国际合作仍在进行中。
“在《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下,中方已经收到来自英国的第一起刑事司法协助请求”
记者:目前,我国已经与多少国家签订了类似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请您介绍一下司法部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总体情况。
郭建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是所有中国对外签署的近50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协定)和被判刑人移管条约以及《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所指定的中方中央机关。我们(司法部)将一如既往地根据有关条约和公约的规定精神,与国内执法和司法机关通力配合,同相关国家开展刑事司法合作,“开平案”就是其中一个成功的案例。此外,司法部与加拿大、英国、韩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也都保持着良好、健康和务实的国际合作关系。
记者:能具体谈谈这方面的新近案例吗?
郭建安:可以,最近我们就刚刚受理了英国的一份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作为《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UNTOC)中方中央机关,司法部近期收到英方中央机关———英国内政部依据上述公约就“卡斯特行动案”向我方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这也是中方在公约框架下收到的来自英国的第一起刑事司法协助请求。
该请求涉及英国执法机关正在就一起巨额增值税欺诈和洗钱案进行的刑事调查。英方请求派员来华调查取证。
司法部收到该请求后,进行认真审查,并与英方密切磋商,就取证程序及技术细节达成一致。2008年4月14日,在司法部官员的主持下,海关总署缉私局、深圳海关具体执行,对证人顺利地提取了证词和相关证明材料。英国皇家税收及海关总署对证人的作证表示满意,并对中方的协助表示感谢。
此次合作增进了中英执法机关的了解与互信,较好地履行了我国的国际公约义务。
中国政府在努力为英方提供及时便利的司法协助的同时,也希望包括英方在内的世界各国能够为中方提供及时、便捷和有效的刑事司法协助。我们希望国内执法机关能够通过在与国外执法机关合作的过程中,树立和加强利用国际条约的意识和能力,既要双向互利更要为我所用,为快速、成功侦办涉外刑事案件创立畅通、有效的渠道,为打击跨国犯罪、加强国际合作做出更大努力。
“通过民事诉讼追回资产的追赃机制,为我国开展国际合作进行境外追赃找到了一条新路”
记者: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某些西方国家成了外逃贪官的避风港,目前我国除了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形式缉拿外逃贪官外,对于如何追回腐败资产有哪些新的措施和办法?
郭建安:按照中央部署,此前司法部一直在负责牵头研究通过民事诉讼直接追回腐败资产的问题,最终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报告并于今年3月已经上报给有关领导部门。
民事诉讼从国外追回资产问题研究报告历时一年,共计两万余字,该报告从民事诉讼追回资产的优点与方法、民事诉讼追回资产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相关对策三个部分来对民事诉讼从国外追回腐败资产进行了论述。
第一部分论述通过民事诉讼追回资产的具体做法和优点。通过民事诉讼追回腐败犯罪非法所得方面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实践总结,以及如何有效利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机制追缴被非法转移到国外的资产进行了分析,对其优点以及做法进行了总结。
第二部分对通过民事诉讼追回资产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其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包括国家作为起诉主体问题、民事法官的有限审查范围问题、举证方面的问题、诉讼成本问题、财产判决的执行问题和财产保全措施问题。
第三部分提出若干具体的对策和建议。为了充分和有效地运用民事诉讼追回措施,正确和及时地分析和处理在国外提起民事诉讼可能遇到或面临的各种问题,研究报告提出七大对策以及建议,供国内各主管机关参考。
通过民事诉讼追回资产问题研究报告从一定程度上为解决我国涉外追赃民事诉讼机制不完备的问题指出了一条可行之路。将非法转移到境外的犯罪所得或赃款赃物通过没收等国际合作程序返还给被害人或被害国,是国际法公认的刑事司法国际合作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有关司法协助条约和国际公约规定,不论犯罪嫌疑人有没有被引渡或遣返,或者即使已被引渡或遣返回国,只要请求国能够证实该境外资产或资金不属于被遣返或引渡人员合法所有,系犯罪所得或赃款赃物,都可以通过独立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追回或返还,而不需要依附犯罪嫌疑人的引渡或遣返。该报告有效地利用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追赃机制,为我国开展国际合作进行境外追赃找到了一条新路。
记者:许国俊、许超凡此番在美国被起诉,并由美国司法机关定罪,这是否也是两国刑事司法协助的一个有效途径?在最近正在起草的“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中,我们注意到其中有一条规定是:“可依据条约及互惠原则,根据外国请求将在外国受到起诉且无法引渡的罪犯交给外国提起诉讼,并规定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管辖权冲突问题。”那么,司法部在未来面对此类案件时,将如何解决与我国现行刑事司法管辖制度相冲突的问题?
郭建安:这是在国际法,特别是国际刑事法中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请求国政府在利用一切手段达到实现其管辖权的目的,被请求国亦是如此,跨国犯罪分子也在想尽一切办法,进行“择地行诉”。通过加强相关国家的引渡合作,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实现自我管辖权。当因为某种原因,使我方无法行使管辖权时,通过让渡管辖权给被请求国,进而通过刑事司法协助和其他国际合作,支持被请求国依据本国法和我们提供的证据,在本国对逃犯定罪判刑,也不失为一种有效打击跨国犯罪的思路。它的好处是极大地节省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增进了同被请求国的司法合作。总之,不能因为管辖权冲突、固有刑事政策、理念和国际执法合作不顺畅,使跨国犯罪失于打击、使犯罪资产疏于追缴、使受害人苦于正义得不到伸张、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并安心享用犯罪资产。
记者:最后,让我们再次回到案件本身,请您点评一下“开平案”对于中外司法合作的意义和带给未来的启示。
郭建安:本案是一起作案时间长、涉案金额大、涉案人员多、犯罪手段复杂、追逃难度高、涉及多个法域的跨国金融犯罪大案,是我国政府与美国、加拿大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国家和地区执法机关跨国、跨法域执法合作最成功的案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