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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问责发轫之初
被部分专家解读为“领导问责”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事实上,继孟学农之后,高层官员因重大安全事故引咎辞职的例子不断,但大部分赋闲不久便开始复出。
2004年1月上旬,中石油原总经理马富才,因开县井喷事故引咎辞职,当年4月,中央批准马富才辞职。十几天后,四川石油管理局一把手也宣布换人。
对孟学农、马富才等部级高官的去职,当时有媒体形容为“挥泪斩马谡”,并称这是自200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之后,被追究责任的为数不多的高层领导。
孟学农等人的辞职背后,是随之而来的问责风暴。2004年,密云县委、密云县县长张文因北京密云灯会发生特大死伤事故而引咎辞职。随后,吉林市市长刚占标、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县副县长彭仲华分别因特大火灾和矿难引咎辞职……
2005年通过的《公务员法》也对引咎辞职明确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中国政坛的这种变化,被部分专家解读为“领导问责”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并在媒体、学界引起一次问责制度的大讨论。
问责官员复出的制度设计
“恰恰是这种‘适当安排’,让外界看来,问责官员的复出不透明。”
孟学农又一次“下课”,他何去何从又引起关注。
“因为有分管副省长,作为省长的孟学农只对溃坝事故负领导责任,”国家行政学院公共领导教研部教授汪玉凯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说,“中央强调了孟学农引咎请辞的行政法规依据,同时也将他与被免职的副省长做出区别。”
汪玉凯解释,引咎辞职这一制度的根本点在于,对政府官员而言,当他的责任够不上法律、行政和政治责任,但群众舆论反响特别大,继续任职有很大的困难时,引咎辞职制度正在平息人民不满与保护优秀官员政治生命之间提供了平衡的空间和可能。
“目前,国内尚没有法规规定被问责的官员不能重新起用。”汪玉凯说,2002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也只是规定,领导干部辞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及企业活动。
同样,《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也没有对引咎辞职人员的重新任用作出规定,仅在第6章中有如下规定:“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
“恰恰是这种‘适当安排’,让外界看来,问责官员的复出不透明。”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说,这是任用制度的“缺失”。
“具体的复出机制度仍需健全”,汪玉凯认为,对于主动引咎辞职的领导干部,应该建立跟踪机制,对进步较快、在新的岗位上作出成绩的,可根据相关程序公示后提拔使用,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能下能上”的用人机制。
“单一的领导问责制,并不能根本解决山西的煤炭生产安全问题。”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董江爱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也认为,“山西问题的解决,从根本上说需要利益调整、铁腕的吏治和官员政绩观的转变。”这正如孟学农所期望的“转型”。
令人关注的是,中央在宣布免去孟学农等人党内职务的时候,同时还任命现任国家安监局总局局长王君接替孟学农省委副书记职务,并提名他为省长候选人。学界认为,将熟悉煤炭事务的安监总局局长直接调到山西,是为了治理这个“事故大省”。
56岁的王君,山西人,曾长期在山西煤矿业工作,今年3月被任命为国家安监总局局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