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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未及时提醒旅客办理签证被判赔偿经济损失
本报讯(记者/唐梦通讯员/岳魏)孔某一家三口本来想出国旅游,结果在印尼入关的时候,孔某因签证问题被遣返,在与旅行社协商未果后,一怒之下将组织旅游的旅行社告上法庭。禅城区法院昨日审理了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旅行社赔偿当事人孔某的经济损失5060元。
签证不符要求旅客遭遣返
孔某一家三口都是香港居民,但有时会在佛山居住,去年年底一家人想出国旅游,于是孔某的妻子彭某在去年12月17日与佛山市某旅行公司营业部签订了一份《佛山市出境旅游组团合同》,合同约定孔某、彭某及其女儿三人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巴里岛双飞五日游”,三人向该旅行社交纳团费14880元,其中包括两名大人和一名儿童的费用。
去年12月28日,孔某一家三人随团出发。当旅行团抵达出游国印度尼西亚办理入境签证时,印尼海关以孔某持有的签证不符合该国签证要求而拒绝其入境,并于第二日将孔某遣返回香港。孔某的妻子彭某和女儿随团参加了旅游。孔某被遣返后到该旅行社进行交涉,但双方对发生的纠纷没有协商一致。
未及时发现问题旅行社要担责
随后孔某到佛山市禅城区旅游局投诉,禅城区旅游局进行调查了解后作出了处理情况说明:造成孔某不能随团旅游的原因是孔某所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证身份证(内地移民,未住满七年)在印尼海关被拒绝入境。经禅城区旅游局调查,之所以造成这个状况主要原因是该旅行社缺乏对境外身份证种类的了解,未能及时发现并提醒孔某需要办理印尼签证,造成孔某在印尼海关被拒绝入境。此后,今年5月19日孔某将该旅行社告上法庭。
此案后经禅城区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作为专业从事旅游服务的旅行社,对旅客提供的证件进行评价和审查、协助旅游者办理旅游证件是其义务之一。但该旅行社缺乏对境外身份证种类的了解,未能及时发现并提醒孔某办理签证,导致孔某被印尼海关拒绝入境并遣返香港,未能达到合同的目的,属于违约,因此该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最后法院依法判处该旅行社赔偿孔某的经济损失50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