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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陈敬儒实习生邢增柳) 昨天,提交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修订草案,新增了多项具体措施保障妇女各项权益,其中明确提出了“禁止性骚扰”,首开我国性骚扰立法的先河。
修改后的《妇女法》在保护妇女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方面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并明确提出了“禁止性骚扰”。修订草案提出:电影、电视、音像制品、广播、报纸、书刊、网络等传播媒介所设各栏目或者所刊登的各类作品中不得含有贬低损害女性人格的内容。禁止以任何形式宣扬妇女的个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丑化妇女的人格。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
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提出:妇女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以恋爱、征婚、招聘为名或者用其他方式玩弄女性;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妇女人身自由;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胁迫或者诱骗女性未成年人乞讨等摧残其身心健康的行为;其它侵害妇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此外,还禁止对妇女施以任何形式的暴力、威胁、侮辱、诽谤、性骚扰及其他可能造成妇女身体或精神损害的行为。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在工作场所发生侵害妇女人身权益的行为。
修订草案还对妇女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作了保护性规定。关于妇女劳动和社会权益保障,修订草案一是加强了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的内容,二是增设了有关为城乡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医疗和生育救助的规定,三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妇女的生命健康,增设了有关妇女组织进行妇科病、乳腺病普查的规定,并规定有条件的农村基层自治组织要定期对农村妇女进行妇科病、乳腺病普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