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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调高小额账户收费标准被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19日08:37  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记者 吴涛)银行将小额账户标准调高,导致储户潘先生被收15元小额账户管理费,他为此将银行告上法庭。昨天,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银行应返还潘先生15元小额账户管理费。

  潘先生诉称:2007年3月15日他在某银行开设了账户,当时银行规定存款在500元以下要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于是他特地存入了500元。今年4月22日,他发现其账户被扣了15元,银行称从2007年7月起已将小额账户定义为“余额在1000元以下”。潘先生为此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该行为违法,退还已收管理费15元,支付工商查询费50元,并承担诉讼费。银行则认为:该行调整小额账户管理费标准已经按程序进行了备案,并采用了在营业场所贴公告的方式告知储户,其行为合法。

  福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目前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确禁止银行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银行按规定向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也没有故意隐瞒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的行为,不构成对小额账户的歧视,其行为不构成违法。但在潘先生和银行的储蓄合同履行期间,银行重新定义小额账户为“1000元以下”的账户,并调高收费标准到每季度5元的行为,是对双方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的变更。银行没有举证证明其和潘先生就合同变更事项达成一致,因此法院认为银行单方面变更合同的行为违约。银行称其2007年6月已经开始在营业场所张贴收费价格海报的辩解,却没有举证证明。即使仅凭店堂公告,不能确保潘先生如该行有关服务价格实施细则规定的“被明确告知收费方式和价格标准等收费内容”。

  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该行《储户须知》第15条关于银行有权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调整(人民币小额个人活期存款账户管理)服务价格,无需事先通知客户,以银行正式公告为准的条款无效,应返还潘先生小额账户管理费15元,支付其工商查询费50元,并承担诉讼费,驳回潘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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