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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19日13:13  深圳晚报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提交三审

  本报记者蔡志军报道 在昨天召开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提交三审。记者获悉,在一审和二审多次引起争议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问题,在三审稿中确定为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资。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问题,是此次立法中的争议焦点之一,关于这方面的条款也多次修改。一审稿中规定,“劳动者加班费的计算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审前,在今年6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各方对此意见分歧较大,一种意见认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可以约定,一种意见认为不能约定。劳动部门和工会的意见也不一致。市政府则提出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可以由劳动合同约定的修改意见。二审稿采纳市政府的修改意见,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可以由用人单位同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的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执行。”

  此次三审稿中,这一规定被删除了,修改为:“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由于《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和该《促进条例》关于特区内外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一致,市政府办公厅在给市人大常委会的函中,建议尽快修订《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使其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与《促进条例》的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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