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专家激辩人肉搜索是否需要法律规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19日19:58   CCTV《新闻会客厅》

  央视《新闻会客厅》2008年9月19日播出《人肉搜索“罪”与“罚”》,以下为节目实录。

  李小萌:如果你爱一个人,就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那样马上你可以了解他;如果你恨一个人,也可以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那样他马上可以体会地狱是什么滋味,现在越来越多的虚拟世界的问题要接受现实世界的检验,就在十几天以前,一位人大代表提出,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来约束人肉搜索,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新闻。

  “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

  “人肉搜索”,是指在互联网上集合众多网民的力量搜索信息的方式,针对某个个人的信息搜索也称“网上通缉”;它区别于谷歌、百度等传统互联网机器搜索,变单一的查询过程为“人找人、人问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的协作、分享信息的过程;从诞生之日起,“人肉搜索”就与个人隐私等问题相关联,游走在法律与道德边缘。

  郭文珺,北京奥运会第二枚金牌英雄。8月10日,郭文珺夺金后网络间传出消息:她要用金牌寻找与母亲离异多年的父亲。网友随后立刻发起人肉搜索,帮冠军寻父。人肉搜索的后果却是事态变质失控,众多有关郭父的真假信息横飞,针对郭父的指责、谩骂愈演愈烈,冠军母女最终怒而声明不堪其扰。

  2006年3月,虐猫事件,参与虐猫的三个关键当事人都被人肉搜索找到。这是国内第一次全国性成功人肉搜索行动,也第一次引发关于人肉搜索的巨大争议。

  之后,“铜须门”事件、卖身救母事件、天价头事件、辽宁骂人女事件。人肉搜索成为网络暴力的代名词,一次次被推上风口浪尖。今年3月,“死亡博客事件”更是引发了国内第一起由人肉搜索引发的民事诉讼案。

  人肉搜索和时刻伴随它的巨大争议不是中国的专利。2005韩国“狗屎女”事件导致当事人自杀,今年3月美国网民人肉搜索揪出虐杀幼犬士兵,而这只是两起引发全球关注的事件。

  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志刚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提出:“人肉搜索”“网上通缉”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此消息一出,人肉搜索该不该管?该怎么管?立刻成为舆论焦点。

  本期《新闻会客厅》争论话题:人肉搜索的“罪”与“罚”。

  李小萌:欢迎来到《新闻会客厅》。今天我们就要探讨这样一个一直处在风口浪尖上的话题,网络上的人肉搜索究竟该不该管,又该怎么管,介绍一下请到的四位嘉宾。

  两位互联网行业的从业者,网络营销策划人、杨秀宇,天涯网市场总监、刘大浪;两位观点针锋相对的媒体评论员,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资深媒体人王志安。

  李小萌:志安,知道你最近刚作了一篇文章,对人肉搜索非常鲜明的观点,先把你的观点亮出来。

  王志安:我觉得人肉搜索最近一段时间大家讨论得比较多,有很多人都认为,人肉搜索只是现代网络过程中一项技术,不应该针对这项技术本身进行再附加法律去管理,实际上就是关于个人隐私的保护已经有法律了,就不应该再针对人肉搜索再进行特别的法律管制了。比如说它就相当于一把刀,这把刀既可以切菜,又可以杀人,但是我们不能说凡是拿刀的人,我们都要进行法律制裁。

  李小萌:对于人肉搜索该管不该管,你的态度是什么?

  王志安:该管。

  李小萌:怎么个管法?

  王志安:我觉得实际上应该对发起人肉搜索这种行为要进行法律限制,人肉搜索首先是要有人,有人在网络上发起针对第三人的信息的征集令或者通缉令,然后有人根据这个通缉令或者这个信息征集令补充我们每个人知道这个信息,我觉得发起者这种行为有明显的违背法律的嫌疑。

  李小萌:你把人肉搜索是什么解释了一下,但你的观点是说限制性地使用的话是说干脆不能用,还是说根据不同的情况甄别,然后再看怎么对待它?

  王志安:如果把前面针对第三人的信息征集令这个拿掉之后,其实人肉搜索就不存在了,它就变成我们普通的网上的信息搜寻,比如说百度、Google一样的,就是它所搜的信息都是网络上既定有的,既有的,人肉搜索是有人先发起征集,然后很多人是通过网下信息去补充。

  李小萌:刚才志安其实举了一个例子,他说有人把人肉搜索比喻成一把刀,对刀该不该管,还是对使刀的人怎么管法,其实这个比喻就是我身边的王琳先生提出来的,把你的观点拿出来。

  王琳:我认为人肉搜索没有原罪,就像志安兄刚才讲到的,人肉搜索就像一把刀,不管它是刀或者志安兄把它上升为枪的高度,我们都不能说拿枪的人或者拿枪的行为是有罪的,而我们只能说拿枪杀人是有罪的,所以如果要谈到人肉搜索“入刑”,我想“入刑”的应该是故意杀人的行为,而不是拿枪的行为。

  王志安:没错,是这样的,但是我们会想,为什么大多数国家不允许每个人自由持有枪械呢?如果我们只针对拿枪杀人这种行为,就是可以让每个人都可以自由持有枪械,问题就是枪杀人太容易了,而刀杀人就不像枪杀人那么容易。我们再把这个结论往前推一步,比如导弹或者原子弹,这种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在国际上实际上每个国家都在严格控制,包括美国,美国虽然说允许公民自由持有枪械,但美国也是在国际上最不遗余力推行禁止销售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国家,为什么说不能每个人自由地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呢?其实本质原因,你说我们制定一部法律,比如你只有持有了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杀人的时候才犯法,不是太容易造成大规模的伤害了。

  李小萌:限制武器是为了保证多数人的人身安全,你觉得限制人肉搜索是为了保护什么,维护什么?

  王志安:我觉得应该是保护普通公民的个人隐私,我觉得就是这个。

  李小萌:王琳,那你的意思是说个人隐私可以不用保护,所以人肉搜索可以不去限制吗?

  王琳:不是,个人隐私固然要保护,但是网民在人肉搜索过程当中所固有的表达自由,更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也要同等保护。

  李小萌:隐私跟表达自由之间是互相协调的还是有矛盾冲突的?

  王琳:它们有相互一致的地方,也会产生冲突。

  王志安:什么时候产生冲突?

  王琳:我们可以把人肉搜索分成几个部分,第一个部分,就像志安兄刚才所讲的,其实人肉搜索只是有一个发起人肉搜索令的人号召一批网友加入到人肉搜索的过程当中,而他们采取的方式可能有如下几种,第一种,利用传统的网络搜索的技术,百度、Google搜索在网上已经存在的信息,我认为这部分人肉搜索是根本不涉及到任何“入刑”的问题。第二部分,像志安兄刚才又举了例子,可能在网民发起人肉搜索帖之后,他会号召一些被搜索的目标周围的人群,利用网下的现实社会当中的一些关系来搜索他的个人隐私,这个要区别看待,并不一定所有的在网下被搜索目标的人肉搜索的行为都是会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有很多时候他也许不侵犯。

  李小萌:王琳的观点其实是个人隐私和自由表达之间有时候是可以共同的,可以协调的,但同时我们要界定一下,个人隐私到底包括什么,我想听听大浪的观点。

  刘大浪:这个问题我想先说明一下,其实关于人肉搜索这个概念就是刚才王老师说了一点,一定是有人发起的,其实在网上这个并不一定是这样的,它可能是一种自发行为,可能是比如某个网友,他关注某个人的信息,他去查一些,把它公布出来。

  李小萌:这不是发起的行为吗?

  刘大浪:他并不是说有明确地一个发起的号召,他并不是说好像我们要搜索某某某信息,大家去,其实并不完全是这样的。

  李小萌:为什么你要较这个真,就是有没有一个明显的发起行为?

  刘大浪:这个很简单,因为王老师最早就提出,对发起人肉搜索的行为要进行约束,其实这是我们以后要讨论的,如果说没有一个明显的发起,大家是一个群体性的行为(该不该约束)。第二点,其实我更愿意把人肉搜索说成是社会化搜索,而不愿意简单把它理解成为是一种,人肉一听起来好像有点毛骨悚然的概念,其实它是利用了技术的手段,比如通过我们搜索工具,还利用了我们现实社会的有时候有推理,有时候有大家提供的一些现实社会的信息,是利用多种工具的,甚至可以认为是集体的智慧所导致的这么一个行为。

  李小萌:我想问问杨秀宇,我知道你有个网名叫立二,很多网友听到这个名字马上就会把你和一些事件关联起来,可以说杨秀宇也是人肉搜索的被搜查对象,曾经有过这样的经历,你怎么看待在网络时代个人隐私都包括哪些内容?

  杨秀宇:我觉得个人隐私主要是分两块,一部分是个人的信息,另外是个人的经历,可能有些东西我不想被公开,我觉得这都属于隐私的一部分。

  李小萌:什么样的经历是属于你不愿意公开又被公开了的,有吗?

  杨秀宇:有。我基本上所有的个人信息都被网民所公开了,也被人肉搜索,搜索到了,并且被公开和传播。比如说我曾经上大学失恋过,甚至说我大学同学的名字,我大学的老师,包括家里人,家庭住址,包括手机号码也都被人肉搜索出来了。

  王琳:隐私权从法律上来说,只要是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而又没有法律明令这些信息必须公开,就应当属于隐私权,我理解立二所说的。如果说他个人信息是公布在一个公开的网上,我们只要经过百度简单的一个搜索就能够得到,只是在人肉搜索的过程当中,网友把这些信息做了一个分类,并且提供了具体的个人信息的来源,我认为这个是不涉及到侵犯公民个人的隐私权。

  李小萌:志安你怎么看?

  王志安:我觉得这个也需要讨论一下,因为网络时代的传播规律不一样,所以我们在前网络时代的很多正常行为到了网络时代可能会有问题。其实刚才王琳说的一些在前网络时代也会出现的问题,比如说你这个行为就是人家的个人隐私,人家不愿意公布,这个即便不在网络时代,这个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我觉得在网络时代,问题的复杂性在什么地方呢?在发起人肉搜索的过程中,每个人补充的信息可能都是合法的,但是汇聚到一起,可就会对这个人的个人隐私构成极其不利的一个后果,就是你发现在整个人肉搜索的过程中,你找不到施害者,但是明显这个公民的权利被侵害了,这种情况可能就需要研究,因为一部法律,如果一个公民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又找不到施害者的话,就一定要调整法律。

  刘大浪:刚才王琳说了一点,就是人肉搜索是否有原罪的问题,觉得王老师在表达观点的时候首先就认定了人肉搜索带来的都是坏事儿,刚才我们在前面的片子里面看到,有很多例子,其实人肉搜索有时候会涉及到透露公民的个人隐私等等之类的问题,但是更多的可能是一种起到了公民的监督,舆论监督这方面的作用,其实我甚至觉得在一定意义上是广大网民的一种社会责任感的体现,如假定人肉搜索本身就是坏的,本身就是件不好的事儿,而且这个词儿听起来好像是有点毛骨悚然,我们往下讨论的都是什么暴露个人隐私等等之类的问题,为什么不说我们看到人肉搜索带来的一些积极的作用呢?

  李小萌:你讲到了一个责任的问题,网民有没有这种监督的责任,需不需要被什么人赋予这样的责任才能做以上的一些行为?

  王志安:我觉得我也看到了,确实人肉搜索在很多时候发挥了舆论监督的作用,比如说有些贪官的一些不愿意公布的隐私,但是被搜索出来之后,就导致这个人完蛋了。我们假定,我们现在能够发明一种机器,每个人从这里走出去,就能自动识别这个人是不是贪官,识别完之后就自动把他的脑袋砍掉,这是一个很好的机器吧。但是这个机器的准确率稍微有点不太高,每十个人中间会错杀一个,就是十个人中间砍掉九个贪官的脑袋,但另外一个人就倒霉,是一个普通公民,你觉得这个机器能推广吗?我觉得不行。

  刘大浪:我觉得你把人肉搜索跟这个机器对等起来,本身是一个不恰当的比方,人肉搜索就是网友是起监督作用,他并没有判断的功能。大家都知道人肉搜索辽宁女那个事儿,网友通过这种手段把她找到了,她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这就是一种舆论监督,网友他没有责任去判断这个人有罪或者是无罪,或者他是贪官或者不是贪官。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Powered By Google ‘我的2008’,中国有我一份力!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