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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重庆9月20日专电 (记者朱薇) 重庆市南川区高桥煤矿今年1月18日发生死亡13人的特大事故,负责对高桥煤矿安全监管的3名安监执法人员,因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高桥煤矿的违规井下作业,近日被重庆涪陵区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定罪量刑。
经查明,被告人常开云是南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川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副队长、城区片执法站站长,被告人邓兴平、甘红红是城区片执法站安全监察执法人员。他们负有对南川城区片所辖煤矿包括高桥煤矿的安全监管职责。
重庆市南川区高桥煤矿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多次发生事故,被重庆市南川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责令停产整顿。2007年5月,南川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同意高桥煤矿整改。2007年9月该矿将批复整改内容完工后,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和复产验收,于2007年9月底开始擅自超出整改范围违规组织井下掘进施工。
由于3名安监执法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进行防突督查,也没有对2007年8月下达的整改文书的落实情况进行下井检查,致使高桥煤矿从2007年9月底至2008年1月18日,进行3个多月违规井下作业未能被及时发现和制止,导致2008年1月18日高桥煤矿煤与瓦斯突出发生死亡13人的特大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的玩忽职守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故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甘红红在犯罪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遂判处常开云有期徒刑四年,邓兴平有期徒刑三年,甘红红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