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山西省11届人大常委第6次会议审议计划生育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23日05:40  山西新闻网
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昨日,省11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审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

  对涉嫌违法生育但拒不承认的人员进行亲子鉴定;特别扶助金由100元提高到200元;提高超生者的社会抚养费最低征收标准;公务员超生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9月22日,省11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审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其中新增加、删除或者修改的内容更透明、更贴近实际,将更有利于解决近年来我省计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全省低生育水平的稳定。

  生过孩子但孩子不在身边的再婚夫妻可再生育

  如今独生子女家庭越来越多,如果独生子女生育一个子女后死亡了,其父母在其配偶再婚时,通常会想方设法将孙辈留在身边,这既是一种心理慰藉,也是现实需求,而其配偶再婚后,尽管双方都生过孩子,但极有可能身边无子女。省人口计生委反映,他们接到的来信来访中不少群众反映此类问题,他们要求再生育的愿望非常强烈。《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七条增加一项内容:一方丧偶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但依法随原配生活的,经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涉嫌违法生育又不承认者须做亲子鉴定

  省人口计生委介绍,因为当事人拒不承认违法生育的事实,造成了事实难以认定、违法行为得不到处理等问题,是多年来人口计生工作的一个难点。

  为此,《条例(修订草案)》新增加规定,对涉嫌违法生育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必要时,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到指定的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当事人应当配合。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鉴定费及当事人因鉴定而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当事人承担;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上述费用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涉嫌违法生育当事人的有关情况时,当事人所在单位及公安、税务、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和人员应当协助和配合。

  持有《再生育服务证》,不能擅自终止妊娠

  现实生活中,一些孕妇选择胎儿性别,并实施人工终止妊娠,对人口性别比平衡性产生一定影响。为此,《条例(修订草案)》第四十条规定,已领取《再生育服务证》,未经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的申请。

  计生家庭特别扶助金由100元提高到200元

  近年来,我省出台的相关规定中关于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退二孩指标奖励标准和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优待等内容,以及国家出台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等,都被写进了《条例(修订草案)》,以期真正起到引导群众自觉自愿实行计划生育的作用。

  其中,独生子女死亡或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从女方年满49周岁起至死亡,由政府发给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康复或扶助对象再生育、收养子女的,中止发放扶助金。

  超生者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最低标准提高

  《条例(修订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违规生育第二个子女者,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合计征收7年,其总额不得低于1万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合计征收14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4万元;生育三个以上(不含本数)子女的,加重处理。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者,征收1000元至3000元的社会抚养费。

  农村超生者,减发其集体收益户均一人份的份额

  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一些村集体收益的人均分配数额相当可观,客观上刺激了村民违法生育的积极性,形成了“多生孩子多受益,少生孩子反吃亏”的负面影响。

  为此,《条例(修订草案)》对应规定,农村居民超生者,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集体收益以均分配的,减发违法生育户一人份的份额,以户计发的减发户均标准20%以上的额度。

  公务员超生,降级、撤职或开除

  《条例(修订草案)》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规再生育子女,不得晋职、晋级、评模、评奖,并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向常委会汇报了相关修改意见,包括建议调整生育间隔;增加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内容;增加综合治理出生缺陷的内容,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出生缺陷干预的职责,共同做好婚前检查、优生筛查、优生检测等工作;建议落实好奖励金政策,明确城镇下岗、失业、待业人员的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等。

  本报记者 李莉


Powered By Google ‘我的2008’,中国有我一份力!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