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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文物拍摄影视剧应制定文物保护预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25日03:13  南方日报

  

利用文物拍摄影视剧应制定文物保护预案
简仁山作

  可能导致文物“毁容之灾”的影视剧拍摄活动可能将在我省受到严格限制。昨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草案)》提出,要严格控制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以及举办展销和其他大型活动,确有需要的应制定文物保护预案。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称,确需利用文物的拍摄单位或举办者应当征得文物管理人、使用人同意,应提出拍摄方案或者活动计划,制定文物保护预案,落实保护措施,并按相关规定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而且,利用文物拍摄电影、电视以及举办展销和其他大型活动,所得收益应当用于文物保护。

  此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还建议增加对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监管内容,规定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文物的购销经营活动由依法设立的文物商店进行,文物的拍卖经营活动由依法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购销、拍卖等商业经营活动。

  最近几年来,由于影视拍摄活动而造成的“文物毁容”事件在不少地区时有发生,屡屡招致全国民众一致声讨。最后往往以罚款了事,如果建议条款得到采纳,有望加强我省的文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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