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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拟规定拒不召回缺陷产品将罚2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25日13:10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杨滨)昨天下午,国家质检总局召开《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来自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技术机构、学界的代表和消费者代表共30余人提出了相应修改建议。

  根据《条例(草案)》规定,生产者是召回主体,生产者收到责令召回通告后必须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及产品,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召回计划书,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将被处以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草案)》还首次增加了产品伤害信息采集方面的规定,政府部门将通过医院等渠道调查缺陷产品带来的危害。

  消费者代表、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建议,该条例(草案)在法律责任部分应增加:生产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造成重大人身和财产安全事故的,应按照生产和销售缺陷产品的数量依据市场价格计算销售额、处以销售额10至20倍的罚款。D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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