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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挂车需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25日13:33  深圳晚报

  10月1日起交警部门开展路面检查

  本报记者曹颖 通讯员杨静 王静仪报道 记者从市交警局获悉,我市已经拉开规范货车和挂车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工作的大幕。此举是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特别是因碰撞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的一项重要举措。据介绍,按照规定,本地申请注册登记或在用的货车和挂车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新修订的标准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新修订的标准要求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

  据了解,我市车管所已经根据上级机关通知要求,于9月10日开始按照新修订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办理注册登记的货车(包括低速货车、载货类汽车底盘改装的专用作业车)和挂车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办理注册登记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同时根据要求,在用的货车和挂车将从10月20日起按照新修订的有关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2009年2月20日起,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在用货车和挂车将按照新修订的技术标准要求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

  为配合此项工作顺利开展,交警部门还列出了路面检查整治的时间表。10月1日起,我市交警将对上道路行驶货车和挂车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情况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路面检查行动,对未按规定粘贴、安装或粘贴、安装的式样、尺寸、质量不符合规定,以及反光标识被遮挡的,教育督促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尽快按规定粘贴、安装。11月1日起,我市交警即开始对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货车和挂车开展专项整治,严格日常执法,加大查处力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对车身反光标识存在质量不符合要求、破损、脱落无法起到警示效果等情形的,一律视为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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