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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误指偷窃索赔5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26日01:23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孙颖见习记者/杜啸天)梁女士手袋里装了14瓶木糖醇进超市买东西,出超市时被保安误认为小偷,双方遂发生纠扯,直至报警后到派出所处理。梁女士认为超市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将百佳超市有限公司深圳太阳广场分店(下简称超市)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超市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索赔5万元名誉损失费。

  回放:

  携带非超市购买商品被当成小偷

  梁女士称,今年6月28日12时左右,她到百佳超市一分店购物,付完钱准备离开时,超市的一名保安员突然冲到她面前拉住她。“我还没来得及反应,超市的一名保安就指着我让我把袋里的东西拿出来,否则不能离开。”梁女士说。紧接着又来了几个保安员,之前拉住梁女士的保安员对一保安队长说,梁女士袋里有益达木糖醇没有付钱,梁女士听后觉得很冤枉,她出示了在布吉批发部购买的益达木糖醇收款凭证给保安队长看,但该队长不相信,要求梁女士付钱了事。

  梁女士称其要见超市经理,但保安队长不理会,几个保安围住她不准她离开。因为是星期六,围观的人特别多,双方在超市出口处僵持了大约10多分钟后才报警。两名巡防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因为超市方称梁女士偷窃超市商品,巡防员只好将梁女士及保安带到治安岗亭,之后他们又被警察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最后查明梁女士的木糖醇不是超市的商品。

  梁女士认为超市方的做法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将超市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超市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把赔礼道歉书贴在超市出口处公告3天,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索赔5万元名誉损失费。

  超市:

  对梁女士不构成侵权

  在庭审中超市方表示,双方确实在6月28日发生纠纷,但纠纷已经经东门派出所处理完毕。超市方认为,商场内有相关的管理规定及习惯,梁女士进入商场是必须要遵守的,梁女士违反了相关管理规定及习惯,所以使他们产生了误会,梁女士有义务配合调查清楚,而在整个事件中,保安并没有采取任何的暴力强行搜身、搜包,也没有侮辱性的语言,因此他们不存在任何侵权的事宜,梁女士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

  法院:

  超市赔偿梁女士1000元

  罗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梁女士到超市去购物,属合法消费者,其消费者权益应受保护,超市工作人员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认定梁女士为小偷,并拉住其手袋不让其离开,引来大量群众围观,使梁女士的名誉受损,超市的行为已侵犯梁女士的合法权益,对梁女士提出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而对于梁女士索赔5万元的请求,法院根据《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例》相关规定,认为被告工作人员虽拉住梁女士的手袋,但并未以暴力手段强行搜查,故法院驳回了梁女士的该项请求。但被告的行为客观上对梁女士的名誉造成了损害,使其社会评价度降低,被告应予适当赔偿,因此法院综合案件情形,酌定被告补偿梁女士1000元。

  在前日听到此判决结果后,梁女士及其律师对判决结果不满,认为她们的5万元诉讼请求属合理范围,梁女士表示将会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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