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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对日本媒体报道的“中国输日大米检出甲胺磷”的问题进行了核实,发现日本媒体报道中 所涉及到的中国大米是日本农林水产省在2003年前后进口的,是符合当时日本规定的检验标准的;但是在2006年到2 007年度,日本实施了新的检验标准,这批中国大米在2006年到2007年准备投放市场的时候被监测出甲胺磷残留。 随后,日本农林水产省将这批大米作为“非食用”米交由“三笠食品”处理,但是“三笠食品”公司违反日本农林水产省的规 定,将其中近300吨大米用于食品加工。是属于日本国内流通管理问题,与中方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