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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厅长解读无固定期限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27日10:14  新安晚报

  本报讯昨天下午,省劳动保障厅就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实施召开会议,省劳动保障厅厅长朱勇对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出台的实施条例对社会上存在误解的条款作出了明确规定,消除了疑虑与分歧。

  条例对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做了补充规定,明确了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并解决了用人单位分支机构如何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针对社会上对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条例也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对现实中有的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在明确用人单位责任的基础上,相应确立了用人单位的权利,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社会上之前一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的误解,实施条例归纳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虽然这些情形在《劳动合同法》中都有规定,但条例采用集中表达的方式,更加明确了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依法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类劳动合同。

  针对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条例对“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和非劳动者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做出了明确规定。

  为防止劳务派遣单位规避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条例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标准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同时,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也进一步细化,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都属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形。(本报记者 夏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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