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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2月1日起,重新修订的《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正式实施。在该条例中,性骚扰被正式赋予定义。
黄段子算性骚扰
昨日,(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修订案)》,明确性骚扰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带有性内容或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片、声像、电子信息或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的骚扰”。另外,条例规定,不得发布或传播损害妇女形象的语言、文字、图片、声像。禁止色情或有辱妇女人格的作品在媒体、广告和文艺作品上出现。
这意味着发“黄段子”、办公室上司对女下属勾肩搭背等行为,都有可能是违法行为。实施性骚扰,情节轻微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教育批评、责令改正或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定期查妇科疾病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妇科疾病和乳腺疾病的普查和预防。政府要免费给全市妇女免费查妇科疾病。
用人单位应当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女职工妇科疾病和乳腺疾病的体检。没有用人单位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城乡妇女的妇科疾病和乳腺疾病普查。
孕期不得降工资
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招聘职工时,不得歧视妇女;除了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特殊工种和岗位外,不得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招聘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在特殊保护期间,不得减少或取消产假、晚育假、哺乳时间;不得借此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降低或者取消其应有的福利待遇;不得将其辞退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在特殊保护期,如果合同到期,合同还应当延续至怀孕、生育、哺乳期期满,延续期内,不能降低工资,降低或取消福利待遇。 (新华网重庆频道-重庆晨报 宋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