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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今起可预约自编车牌号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04日04:03  信息时报

  □本版撰文 时报记者 童丹 通讯员 交宣

  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已于10月1日实施,昨日交警部门对新规定进行详细解读。对市民最关心的自编车牌号问题,交警部门表示,10月6日起新购小型汽车市民可到车管所在限制范围内自行编排车牌号。市民可在10月4日起预约,6日再到现场办理。交警部门介绍,广州市公安车管部门在全市的车辆业务办理场所设置了专门的咨询岗位,并且提供相应的宣传资料。市民还可以通过拨打电话87220001咨询。

  新规解读之变化

  从10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登记规定》除了车主可自编车牌号牌的新规定外,还有诸多新变化和新规定,交警部门昨天对新规一一作出解读。

  1 机动车有关登记时间缩短

  根据新规,车管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的时限由5日缩短为2日;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时间由15个工作日调整为1个工作日;首次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时间由15个工作日调整为5个工作日。

  2 车主改变车身颜色后再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车架或发动机的,不用再事先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可以于变更后直接办理登记。为强化监督,群众按规定到相关的车辆专业维修机构更改后,必须在10日内凭相关的资料到市车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逾期提出申请的,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别提醒:改变后的车身图案和颜色不得和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和工程抢险车等法定标识相同或相似。变更发动机允许更换《全国机动车辆产品公告》选装范围内的发动机,但须为整机更换。

  3 原号牌号码使用范围扩大

  为进一步满足群众留用原号牌号码的需求,将留用原号的范围由报废的机动车扩大至所有办结注销或转移登记的机动车。申请继续使用原号时必须符合下列3个条件:一是办理转移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二是拥有机动车三年以上;三是涉及原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特别提醒:只适用于新车注册登记业务。

  4 取消了停、复驶业务

  原来设立机动车停驶、复驶业务主要是为了办理养路费停、复交手续,目前交通部门已通过限定停交养路费期限等方式进行了规范,取消该业务可避免群众多次往返车辆管理所和交通部门。

  特别提醒:在2008年10月1日前已办理停驶业务的机动车请到岑村车管总所办理复驶业务。

  5 异地报废车注销登记程序简化

  实行新规后,市民可在外地向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提交车辆,由企业向车辆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报废地车辆管理所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车辆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即可。届时,群众可到岑村车管总所办理相关业务。

  6 机动车定期检验时间增加3个月

  机动车参加定期检验的时间由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月份调整到期满前3个月,并且检验合格标志业务中签注的有效期仍按有效周期继续签注。例如,检验周期一年一检且“检验合格至2009年5月有效”的机动车,可以在2009年2月1日后就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签注的有效期仍为2010年5月。

  特别提醒:市公安车管部门将此业务前移至各车管分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机动车查验窗口”办理。岑村车管总所不再受理此业务。

  7 办理委托检验无需车主原件

  为方便在异地行驶且不便回到登记地的车辆办理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市民在申请办理委托检验时只需明确需委托的异地车管部门,并提交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就可在广州市岑村车管总所和各车管分所办理。不再强制要求车主在申请时提交《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在异地办结业务后,由登记地车管部门直接通过公安内部信息网络下载检验信息,不再需要群众将回执寄回登记地车管所。

  8 部分登记业务办理点调整

  10月1日起,番禺、花都、从化、增城的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的登记业务,由在各自辖区车管分所办理调整为在广州市的车管分所及机动车上牌点办理登记业务。

  特别提醒:除上述车辆外的其他车辆,登记业务仍在户籍所在地车管分所办理相关业务。

  9 业务申请表减至四种

  新规定将机动车业务申请表由8种合并为4种,并删减了部分填写事项,方便群众认读、填写。这种4种表格分别是《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此外,广州市车管所和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服务大厅重新设置工作岗位,对外窗口统一设置“业务受理”和“机动车查验”两种标识,“业务受理”窗口负责受理机动车的各类登记业务和驾驶员业务。“机动车查验”窗口负责查验机动车业务,办理机动车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业务(俗称“年审”)。

  新规解读之新增业务

  广州市公安交警部门表示,针对此前机动车登记业务中出现的问题,新规增加了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未按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检验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 增加注销登记业务

  针对我国公民出国定居、工作,外国人回国,海关监管机动车离开国境,将在我国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带离我国境内及因质量问题退车等情形,增加注销登记业务,群众可凭相关证明到岑村车管总所办理。

  2 增加机动车质押备案业务

  新规定实行后,对于把名下车辆押给典当行后可到车管所办理质押备案业务,只需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车主、典当行的身份证明到广州市区的车管分所办理即可。

  3 临时行驶车号牌申请范围扩大

  新规实施后, 增加了以下车辆可以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生产厂家、销售公司未销售的;汽车生产厂家、改装厂家和有关科研单位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特别提醒:尚末登记的机动车,需临时上道路行驶的,群众须先到岑村车管总所及各车管分所办理临时号牌,否则将受到交警部门的处罚。办理业务时,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及行驶区域和行驶时间的书面申请。

  4 增加七条处罚规定

  新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未设定处罚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常见交通违法行为设定了罚则,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未按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检验,或者未按规定保持机动车安全性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有: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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