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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也应该考虑费改税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06日09:16  中国经济周刊

  对话:

  对话残联人士:

  主持人: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南焱

  嘉 宾: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教育就业部副主任 钱鹏江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理事 李树华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教育就业部主任 王国锋

  北京市宣武区残疾人联合会执行理事长 李程

  “现有突破是私下的”

  《中国经济周刊》:众所周知,1992年四部门发文在全国开始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称“残保金”),19 98年后,地方政府开始由残联转为税务代征,实施税务代征后,征收金额迅速增加,但当前“残保金”使用率低、结余大,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李树华:现在主要是“残保金”的增长幅度大,按照13年前,即1995年财政部出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使用范围,把这些钱用出去很困难。这个规定明确了了“残保金”5项使用范围,超出这个范围属于违规。财政部门对此也管理得非常严格。因此,“残保金”没有全部用出去,是受政策限制的。这也说明,我们在这方面管理还是比较严格的,使用方向是比较正确的。我认为,如果按照残疾人的需求,各项政策支持到位,这点钱根本不够用,北京有近100万残疾人。

  李程:当时出台的“残保金”的范围是宏观的。当地方真正执行时,会感到政策制定的不具体,但又不敢突破。比如,财政部的5项范围里就有个“其它”,条文没具体说明“其它”是什么,让下面自己琢磨。法律应该是严谨的,不能由大家自我来理解,不能说我理解的是什么,他理解的又是什么。

  其实,前面的4项范围规定的很细,比如就业培训、教育、扶残助学等。由于在以前工作当中,“残保金”是用于这些方面的,制定政策的部门知道钱用于这些方面没问题。但又担心随着社会的进步,残疾人的需求也会改变,可能会有更多方面需要“残保金”支出,但又不能确定到底是哪些方面,所以就用“其它”封底。因此,依据现在的需求,“其它”作为实际的工作,应该通过调研,让其相对规范。

  《中国经济周刊》:既然政策有限制,残疾人的切实需求又很多,那么,你们在实际工作中又是如何开展的?

  李树华:从1995年到现在,实际上各省(市、区)在政策上都已经突破了,北京也有突破。2007年,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在使用范围上有所突破,但突破不大,毕竟那是国家规定的。

  王国锋:可以说,我们目前支出最大的项目是2.9万名重残人员的生活补助,但这又和“残保金”的用途不是很一致。“残保金”实际应该促进就业为主。然而由于我们这两年刚刚转为税务代征,一下子由8700多万元增到11.67亿元,增幅太快,政策上就有了限制,但修订政策需要一个过程。现在,我们研究政策的重点放在了促进就业上。比如我们在去年提出对智力、精神残疾的开展职业康复劳动。这项政策出台后,凡是街道、乡镇开展职业康复劳动的机构,市级和区县两级 “残保金”都给予支持,旨在调动街道、乡镇的积极性。截至目前,全市已建立起150所示范的残疾人温馨家园,220个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李程:实际上,这种突破是私下的,就是领导默许的。而这种默许,是阶段性的,不会长久地发展。比如温馨家园,为了残奥会展示,所以进行了政策突破,那残奥会之后怎么办呢?再建的话还能有资金支持吗?还能用“残保金”吗?所以,突破不应该只是昙花一现,需要从制度上给予完善。

  “财政部门需要解放点思想”

  《中国经济周刊》:“残保金”的征收,每年都在增长,每年的结余很大,而且累计会越来越大,但残疾人的保障需求又难以切实满足,这显然不正常,也不合理。你们认为该如何从根本上解决“残保金”花不出去的尴尬?

  李树华:如何更好地服务残疾人,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这是一个值得我们重点思考的问题。当然,这种情况不会是长期的,资金不可能长时间地压在地方。我想,不出几年,这些钱应该会全部用于残疾人。所以,目前中国残联正在和财政部研究要出台一个新的“残保金”使用管理办法。但政策的改变需要一个过程。而且这项政策必须能使残疾人受益,好操作,这就需要我们不断拓展思路来研究政策。当然这也需要财政部门解放点思想,不能完全被条条框框框死。

  李程:其实,像这种政策的制定,北京市政府就可以。因为财政部下达一个意见以后,各省(市、区)可以根据这个意见制定自己的政策。比如我们建立温馨家园,到今年年初都没敢突破政策,还想借助社区的资源,结果一去上海考察,启发很大。上海出台了政策,只要是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都可以用“残保金”支出。例如,上海每个街道办事处建立了一个“阳光之家”,把智障孩子组织在一起,。它的硬件等各方面投入用的全是“残保金”,包括特奥会的残疾人训练中心等等。回来后,我们就讨论是否也能突破一下,这才给温馨家园找到了一个突破点。所以,我认为,制定政策的部门应该好好调研,把这些政策瓶颈打开。

  “‘残保金’也应该考虑费改税”

  《中国经济周刊》:据悉,北京全市范围有6万多家单位未缴纳“残保金”,而这些单位有的也表明,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如果“残保金”是政府必须缴纳的费用的话,他们认为,就应该用税的形式确立,你们是怎么看的?

  钱鹏江:这种保护性就业制度,有的不是很理解。人们认为,残疾人的事应该是政府负责,而不是用人单位、社会企业来承担。实际上,残疾人就业应该是全社会的责任。因为,残疾的产生是人类繁衍发展过程中一定要付出的代价,也是必须要付出的代价。他们付出代价之后,大家是不是需要共同来承担?虽然你没残疾,我也没残疾。但我国目前有8296万残疾人,全社会都应伸出援助之手来帮助他们。

  既然社会应共同承担,那就需要公平。不管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大家都应承担,虽然暂时你不具备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条件,那你就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让残疾人到别的岗位去就业。我认为,这是一个社会行为,大家都应该做,我们残联应该为这些用人单位提供服务。

  李树华:现在“残保金”只是费,如果要改成税收,难度较大,因为决定权在中央,地方上只可以在现行条件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

  李程:说句实话,在现有这种征收环境下,我很担心,这样征收下去会萎缩的。有三个因素:一是对未缴纳的没有惩罚措施,会造成许多缴纳单位纷纷效仿,这样也是对已经缴纳的单位不公平;二是现在政府提倡是服务型政府,这种收费方式有点强制性,大家有抵触,能否坚持下去不好说;三是缴纳的环节很繁琐,先是残联审核,然后再去银行划拨。有的企业,在这些环节中,嫌繁琐就不缴了。假如企业亏损,想要减免,还要到你这里来审核,审核完再决定是否减免,这些环节都给企业造成许多不便。

  我认为,应该从立法和税制层面来解决问题,国外是以税收的形式缴纳,非常方便,亏损了不用缴,盈利了就必须缴。如果能在税收里体现,这样会更有效:一是征收力度很大;二是会排除企业的质疑,因为税收是要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后制定的。费改税不是不可能,美国是一个立法非常严格的国家,他们都能做到,我们应该也能做到。

  “今后支出重点应在社保上”

  《中国经济周刊》:中国的残疾人事业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才刚刚起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残保金”是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政策。那么,你们对“残保金”今后的政策有哪些期待?

  钱鹏江:现在只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都纳入了低保,我们基本能做到应保尽保。但目前,仍有一部分残疾人无法纳入到社会保险中。如在就业年龄段人群中,还没有就业的,他们不像原来就了业的,可以拿失业保险之类,这些人压根就没有就过业,若干年后,当他丧失了劳动就业能力之后,他会成为政府的负担。他们怎么办?如何帮助他们办理社会保险?今后,“ 残保金”支出重点应该在社会保障上。如养老保险,“残保金”可以拿出一半,个人拿一半,这样实际上解除了若干年之后政府的后顾之忧。

  李树华:对未来的希望有很多。比如,去年国务院出台了《残疾人就业条例》,但那个条例有漏洞,它没规定不缴怎么办。应该对没履行缴纳“残保金”的单位,要有一个处罚措施,可现在没有。虽说财政局有处罚权,但不好办,其实这个事情应该让地税做,因为他们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所以,我们目前正在调研,促进人大立法,但这需要一个过程。

  李程:作为基层的,我认为,首先是政策的衔接需要加强。比如关于安排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各部门其实都有优惠政策。对达到比例的企业,税务部门会减免其税收,而劳动部门对于连续聘用残疾人达3年的,奖励1万元。但这些都是分开的,虽然相关,但没有整合,有的企业甚至连这个政策都不知道,这是不利于这项事业发展的。因此,这就需要一个衔接的链条。

  其次,我认为,“残保金”带有惩罚性,而对于政府来讲,做事情不能靠惩罚,而要靠引导,随着社会对残疾人关爱程度的加强,各个单位将会主动去承担这个社会责任,安置残疾人就业,“残保金”的收取也必定会一步步的萎缩。那也将是我们喜闻乐见的。这样也就达到了残疾人与社会的融合。我想,当时政策制定者的初衷也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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