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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6项车管新规今起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06日09:25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侯莎莎 通讯员祁琦)今天起,本市16项车辆管理的新规定开始实施。车辆在过户转移后,必须更换新的号牌,原车主只要拥有该车3年以上,且在半年之内购新车,即可保留原来的号牌。另外,需要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的,车主不用再事先向车管所申请,可以在变更后直接到车管所办理变更登记。

  16项服务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1、实施自主编排车辆号牌号码。在现有“十选一”选号方式的基础上,允许小型汽车新车上牌时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按编码规则自行编排选择机动车号牌号码。采用自主编排选号,车主当天虽然拿不到号牌,但可办理行驶证,新的行驶证上可以没有车辆照片。

  2、扩大重新启用号牌号码的范围。由过去机动车报废后方可重新启用号牌号码,扩大到转移登记和其他注销(如因失火、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原因注销)的机动车,进一步满足群众留用原号牌号码的需求。

  3、转移登记换发号牌号码。机动车在办理转移登记后,换发新的号牌号码。但是,原车主想要保留原号牌的,必须拥有该车3年以上,且在办理了注销或过户手续半年后,购买了新车(购买二手车需要重新选号)。此举防止倒卖车辆号牌号码的行为。如果原车主不再留用该号牌或者不符合留用的条件,该号牌将被车管所暂时封存,按照国家标准保留一段时间。据车管所负责人介绍,目前,北京的号牌资源丰富,原则上暂时不会重新采用这些号牌。

  4、缩短办理牌证时限。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由15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在用车初次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由15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5、简化办理变更登记的审批程序。对需要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不用再事先向车管所申请,可以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直接到车管所办理变更登记。但是,如果更改的颜色或车身、车架不符合国家标准,在登记时,交管部门会对车主进行提醒。逾期不进行变更登记的将给予处罚。

  6、增加质押备案。对典当的机动车,车管所为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办理质押备案,避免典当期间机动车所有权转移。

  7、取消了停、复驶业务。按照公安部相关规定取消了停、复驶登记业务,但是对于10月1日前已经办理停驶的允许办理复驶。

  8、简化异地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程序。对车辆损坏无法驶回本市办理报废的,由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向外地车管所申请注销登记,外地车管所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报废信息传递给本市车管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注销证明》的,可以回本市车管所领取。

  9、在车辆定期检验时,对于行驶证副证签注满的,可以任意到就近的6个新车检测场直接换领新的行驶证副证。

  10、车主可提前3个月验车。机动车参加定期检验的时间由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月份调整到期满前3个月。该措施不影响原来的有效期。

  11、对逾期未检车辆办理转入手续提供方便。逾期未检的车辆在办理转入手续时,考虑到机动车所有人驶回原地车管所检验非常不便,调整为在转入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后可直接办理转入登记。

  12、扩大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发放范围。对未销售的、尚未注册登记的、因科研和定型试验、车辆限值超出国家标准等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可以办理一定期限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13、对校车、危化车规范管理。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注册登记规范管理,审查标志图案、标志灯具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出发,加强了对校车、危化车的源头管理。

  14、增加了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不在我国境内道路行驶、依法撤销等原因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对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不在我国境内道路行驶原因办理注销登记的,须在车管总所办理,依法撤销等原因办理注销登记的可在各车管分所办理。

  15、增加了对灭失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对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的,由灾害发生地街道、乡镇以上政府出具证明;对失火造成机动车灭失的,由县以上消防部门出具证明;对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由县以上公安交管部门出具证明的,均可办理灭失注销登记。

  16、扩大更换发动机选择范围。由过去的只允许更换同型号的发动机,调整为允许更换《机动车产品公告》选装范围内的发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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