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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众监督遏制腐败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07日17:36  廉政瞭望

  ◎文/郭丹

  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在及时出台各类监管措施的同时,首次在全社会聘请308名抗震救灾社会监督员,对赈灾物 资和资金进行全方位监督。在抗震救灾特殊背景下出现的社会监督员监督方式,体现了其独有的特点,社会反响良好,由此引 发了我们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监督制度更深层次的思考。

  体制内监督的延伸

  四川省抗震救灾中出现的社会监督员监督方式,兼具体制内监督和体制外监督的双重特点,但究其实质,还是一种自 上而下的体制内监督。

  从权力的来源看,社会监督员的产生源自公权力的授权,并不是完全独立于公权力体系之外的独立的社会力量。社会 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力,首先需要得到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的授权,并直接对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与严格意义上的体制内 监督相比较,社会监督员监督方式又具有一些体制外监督的特点。社会监督员不是公务人员而是志愿者,他们与权力授予者和 监督对象,在人事和财政上都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具有超脱和独立的地位。他们不领政府的薪水,没有酬劳,也没有硬性的 考核指标,无须考虑政绩和升迁等问题。

  其实,社会监督员还不能算是新生事物,因为过去已有一些部门、一些地方早已采用过这样的做法,比如特邀监察员 。

  不难看出,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的授权,是抗震救灾社会监督员监督方式得以运行的前提条件。从某种意义上来讲 ,社会监督员是代表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进行监督,而不是独立的社会力量进行监督。因此,从本质上来说,抗震救灾社会 监督员监督方式是一种自上而下的体制内监督,只不过借助了来自民间的力量。

  两种力量的成功合作

  国际国内高度关注四川赈灾行动之际,四川省纪委监察厅做出了聘请社会监督员的非常之举。在监督使用好赈灾款物 这一问题上,四川省党政力量和社会力量进行了一次成功的合作,意味着体制内和体制外力量完全能够互相信任并展开协作, 昭示着这两种力量正在共同走向成熟。

  曾几何时,公权力机关把社会力量的参与和监督视为洪水猛兽,唯恐避之不及。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聘请社会监督 员的做法,一方面充分反映了党政部门对民意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也彰显了党政部门更加开放的心态。让公众充分参与、增 加公共事务的透明度、最大限度地避免腐败行为,较之事前遮遮掩掩、事后发现问题两者之间,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毅然选 择了前者。是把社会力量排除于公共事务之外,还是创造条件让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事务?是一味怀疑社会力量参与公共事务的 能力,还是创造条件提高社会力量的参与能力?四川省在抗震救灾的过程中,用实际行动对这些还颇有争论的问题作出了回答 。且不论抗震救灾社会监督员监督方式的效果究竟如何,单是这一做法本身,就已经赢得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利益的分化,公众的权利意识和参与意识更加强烈。聘任抗震救灾社会监督员的通知发出后,短 短几天内就有2600多位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报名,就是对公众参与意识高涨的一次证明。而社会监督员“做了许多体制内监 督做不到的事情”,也充分展示了他们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

  让社会监督员监督方式常态化

  8月31日,308位抗震救灾社会监督员中的大部分人结束了他们的使命。在近3个月的时间里,308位社会监 督员不辞辛劳,自带干粮,深入一线,做了许多体制内监督做不到的事情。在抗震救灾的特殊时期,抗震救灾社会监督员监督 方式对促进阳光赈灾、透明赈灾,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然而,抗震救灾社会监督员监督方式最大的特点,即独立工作、自付费用,也决定了这项制度的不完善。社会监督员 监督方式能够运行,很大程度上依靠的是社会监督员的奉献精神,是社会监督员的志愿者行动。在抗震救灾的初期,人们的奉 献精神被充分调动起来,能够不计酬劳、不辞辛苦。但这种基于奉献精神的制度安排,难以长期化、常态化。

  这种监督形式还缺少权威。尽管手握着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的“尚方宝剑”,作为普通社会成员的一些社会监督员 ,在履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阻力。一些社会监督员们反映说,他们到基层查看救灾物资发放情况时,极少数官员要么支支 吾吾,语焉不详,要么对社会监督员提出的质疑和改进建议置之不理。

  对监督制度的深层次思考

  抗震救灾工作已进入恢复重建阶段,然而,我们对监督机制的探讨还远没有结束。在灾后重建的几年间,更多的资金 物资将会进入灾区,情况会更加复杂,如何更好地对这些物款进行监管,还需要继续探索。再延伸到非抗震救灾的平常时期, 如何更有效地对公务人员和公务活动实施日常化、制度化的监督,最大限度地降低腐败发生率,我们的探索也许才刚刚起步。

  监督制度在中国源远流长,从秦汉到明清,不断完善,直至高度发达。作为典型人治社会下的制度,它发展趋势是: 监督权越来越集中于皇权;当一个监督系统效果不佳时,增加新的监督系统,结果监督系统越来越多。我国当前的监督制度仍 然存在着传统监督制度的某些基本特征,还没有脱离人治的框架。体制内监督一直是中国监督体系的主要方式,无论是人大对 政府的监督、司法机关对政府的监督,还是检察机关对法院的监督,以及各种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究其实质,都是公 权力系统对公权力系统的监督,或者是某个公权力组织的内部监督,因而被称为“体制内监督”。由于这些公权力系统之间没 有严格的相互制约机制,上下级之间、平级之间存在着人事、待遇等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权力系统对权力系统的监督,都演 变为人对人的监督,而不是制度对人的监督。被誉为“石破天惊的大手笔”的“空降”纪委书记的尝试,也还是依靠人来监督 人的做法。因此,尽管中央对反腐败问题高度重视,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各类腐败案件依然层出不穷也就不足为 怪了。

  在监督赈灾物质的过程中,社会监督员为什么能做到传统体制内监督不能做到的事?除了两类监督主体在主观上的各 种差别外,更重要的还在于他们具有相对独立和超脱的地位,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不受外界的干扰。

  防止和惩处腐败的制度设计,要以最大程度地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发现和惩治腐败的成本为目的 。依靠人监督人的做法,终归只是治标之策,这已经为实践所反复证明。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体现了党对权 力运行规律的新认识,也为我们探索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提供了一个方向。在实践中,不少人将之简单解读为党委内部或政府 内部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相互制约和相互协调;大部制改革就在探索实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分立。在我国当 前的政治系统中,党委、人大、政府的关系还未理顺,政府与社会的边界还未明晰,我们探讨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 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还有很大的空间。我们不主张三权分立制度,但未来的政治体制改革,一定 要充分体现权力制约的思想。

  完善选举制度,增加竞争因素,使公权力真正来源于公众的授权,将监督制度延伸于权力产生的环节中。一旦公权力 从根本上都来自于公民,权力必然受到公众有力、有效的监督。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众具有了强烈的政治参与的愿望,也 具备了政治参与的能力。政府要正确引导公众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开辟和完善制度化的渠道,把公众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 识转化为制度化的监督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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