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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改革三十年 亿万农民六大创造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08日15:29  新华网

  30年农村改革跌宕起伏,中国农民是真正的主角。30年间,在党和政府的带领下,亿万农民发挥无穷才智,不断进行探索,推动着农村改革破浪前行。今天,农村改革站在了新的起点上,但是尊重、维护和发扬亿万农民的首创精神不应该改变。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78年底,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的18户农民,冒着杀头坐牢的危险,在一张“包产到户”的契约上,庄重地摁下手印。随后,小岗村所在县的其他一些乡村、安徽省肥西县的部分地区、四川省的一些地区,也先后搞起了名称各异的承包责任制。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解放思想的春风吹遍祖国大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被运用到农业生产上。小岗村等地的实践证明,各种责任制,尤其是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确实能激发出农民更大的积极性。1980年5月,邓小平说:“安徽肥西县绝大多数生产队搞了包产到户,增产幅度很大。‘凤阳花鼓’中唱的那个凤阳县,绝大多数生产队搞了大包干,也是一年翻身,改变面貌。”从此,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在中国农村迅速发展。到1981年,贵州、四川、山东等省已经有一半以上的社队实行了包产到户。1982年的“一号文件”肯定了各种形式的责任制,1983年的“一号文件”进一步指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党的领导下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

  ——乡镇企业。随着农业发展和农村商品经济的繁荣,农民手中有了余粮,有了一定的资金,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始离开土地到附近的乡镇务工经商,推动了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农村乡镇企业的前身是社队企业,但是它们的发展受到严格限制,只能就地取材、就地加工、就地销售。改革开放之后,东南沿海一批有胆识的农民开始走出本地,他们爬火车、睡街道、吃咸菜,被城市管理人员撵来赶去。在艰难和屈辱中,一批社队企业壮大起来,一批个体工商户发展起来。1984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社队企业正式更名为“乡镇企业”,并肯定它是国民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到1987年,全国乡镇企业从业人数超过8000万,产值达到4764亿元,第一次超过了农业总产值。乡镇企业是农村改革的重大成果,获得党中央领导的极高评价,被誉为中国农民的又一个伟大创造。

  ——村民自治。1980年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山县三岔公社合寨村的85户农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了我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自我管理。合寨村第一任村委会主任韦焕能回忆说,包产到户后,原先生产队的凝聚力和约束力逐渐减弱,村里偷盗、乱砍滥伐集体山林的情况增多,群众呼吁加强管理。在这一要求下,合寨村进行了民主选举,成立了村民委员会,订立了村规民约,有奖有罚,群众思想提高了很多。合寨村的实践为农村改革后乡村治理提供了新的经验,获得党中央高度重视和肯定。1982年12月,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被载入新通过的宪法中,村民委员会的合法地位得到确认。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通过,广大农村普遍实行了村民自治。

  ——农民工进城。上世纪80年代,乡镇企业大发展,农民在农业之外找到了新的就业渠道,农民工开始大量形成,但当时提倡“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农民工进城还存在种种障碍。随着东南沿海城市的开发开放,不少农民开始到这里寻找出路。尽管顶着“盲流”的称号,但为了谋发展、求幸福,农民们还是一次次踏上远行的列车。30年间,他们为城市建设,为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如今,农民工人数已经达到2.1亿,国家正在逐步解决他们看病、养老、子女上学等问题,不少城市也放开了户籍限制。重庆和成都开始试点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农民工不仅能进城,而且可以变成市民扎根城市了。

  ——专业合作社。农业是弱势产业,农户在市场竞争中是弱势群体,只有联合起来,一家一户的农业生产者才能抗拒市场的风浪。上世纪80年代,农村开始出现新的专业合作社,到90年代,在山东、江浙等农业产业化发展较好的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已颇具规模。这些合作社多数由种养大户或者村干部发起和组织,向农户提供信息、技术、销售、供应、加工等方面的服务,是农民群众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一大创造。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施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迈入了新阶段。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2008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布,要求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30年前,分地到户是农民的创造;如今,全面推进的分山到户仍是农民首创。1998年,福建三明市洪田村的农民就均分了山地,全村800多人每人分得山地6.2亩。同时规定,原有山林材积的7成归承包户,3成上缴村集体,新增材积8成归承包户,2成上缴村集体。洪田村的做法在福建和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被广泛借鉴,洪田村也因此被称为中国林改“小岗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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