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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办法规定,教练不能带非本驾校学员
本报讯(记者/陈洁娜实习生/刘丹丹)近日,广州市交委向各区交通局印发关于实施《广州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该《办法》将于200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针对市民十分关注的学车费,《办法》首次规定,驾校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培训成本的价格进行驾驶培训经营。而教练员不得为不属于受聘培训机构招收的人员提供培训教练和协助科目考试,这意味着“自考驾照”在广州不可能实现。
教练员与教练车的数量比例要适当
《办法》对培训机构的“软硬件”配备都设定了严格的“门槛”,要求驾校在综合训练场之外增加辅助性教练场地的,教练场平场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训练项目不少于5个,其中3个基础项目须包含桩训(蝴蝶桩)和任选连续障碍、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单边桥、直角转弯中的两项。
同时,教练车、教练员和教练场之间应当符合规定的比例关系。培训机构增加教练车的,应相应增加教学人员和教学场地;减少教练车的,减少后的教练车总数不得少于经营资质要求的最低车辆数。该比例关系具体为:理论教练员数量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数量不少于该种车型教练车总数的110%。该规定防止一些驾校因教练员不足而影响教学质量,或者因教练车少导致学员要“拼车”练习,从而达不到训练要求。
教练员不得私收学费私带徒弟
该《办法》实施后,也相当于给教练员增加了一道“紧箍咒”。据悉,《办法》规定,培训机构的教练员培训学员时,应当随车教练,不得让学员单独驾驶;不得私自收取培训费用,应由培训机构统一收取培训费用,并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教练员更不得索取、收受学员的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明确,教练员不得为不属于受聘培训机构招收的人员提供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和协助科目考试。这意味着,市民不到驾校报名学车,教练员不能私下对其进行培训或者协助其参加考试。也就是说,近期新兴的“自考驾照”在广州将不可能实现,起码无法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认同。
教练员如违反上述规定,其诚信考核将被视为不合格,扣除相应分数;并按规定对该教练员所在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评中扣分。记者了解到,今年年底,广州将首次对教练员进行分级,教练员资质等级将分为资深、良好、及格、不及格4个等级。若首次考核被评为不及格的教练员将被停业整改,若连续两次考核不及格的将被取消执业资格。
驾校收学车费不得低于培训成本价
《办法》还赋予学员相应的权利,学员有权在培训期间选择培训时间和教练员,对培训机构及教练员违法经营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针对部分驾培机构为了营利,采取价格战的方法争夺学员,《办法》规定,培训机构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培训成本的价格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
据了解,《办法》要求市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培训机构和教练员质量信誉考评制度,制定有关考评标准和办法,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驾校如聘用无教练员证的人员担任教练员、对学员每天培训时间超过规定学时、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或者未如实填写培训记录的行为,且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主管部门将予以通报,并在该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中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