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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地王”一夜易主起官非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1日01:26  金羊网-新快报

  当事股东在毫不知情下所经营土地被人转让

  新快报讯(记者 林良田)“施工半年多的黄金地块,竟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改名换姓’,上千万元的投资一夜间化为乌有。”清远市开发商刘国庆在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败诉后,日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要求收回土地。

  开工半年“地王”突易主

  刘国庆经营的地块位于清远市区北江2路,被当地人称为“地王”,刘国庆准备将其开发成1栋33层高的商品楼。

  去年6月28日,也即是开工半年后,一名男子手持前一天才由国土局颁发的土地证复印件,声称这块地属于源×公司所有,要求刘国庆立即停工。刘国庆顿时大为震惊,该土地土地证、相关开工证及报建手续都有,一夜间怎么就“改名换姓”了?

  绕过当事人转让土地

  据清远中院查明,刘国庆是益民公司两个股东之一,占有一半股权,股东张某担任法定代表人。2005年初,刘国庆与张某对位于北江2路占地2400多平方米的土地一分为二各自经营,其中刘国庆经营的地块占地1185.29平方米,但两块土地仍挂靠在益民公司名下。

  因资金紧张,刘国庆找到祝×玲,签订合同约定与其成立项目公司共同投资开发这块地,双方各出资1250万元。但合同签订2年后,祝×玲只注入401万余元。由于工期迫近,刘国庆向祝×玲发出限期投入资金通知书,但对方不理睬,刘国庆认为其违约,便单方面解除合同。

  不久,祝×玲写了一份仅有其签名的证明,内容是说她受祝×林委托与刘国庆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权利、义务和投入均归祝×林。为此,祝×林凭着这份证明,将刘国庆所在的益民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确认401万余元投入为购地款。

  清远中院受理后,益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出庭应诉,在庭上,张某代表公司单独与委托人祝×林达成民事调解,并确认祝×林401万元作为购买地块的使用权,但需补偿给被告益民公司80万元。去年3月,张某代表益民公司将土地过户给祝×林,后祝又以45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源×公司。

  奇怪的是,此次调解,刘国庆并未被通知出庭。因此才有了上述“地王”一夜间“改朝换代”的事。

  401万投资判为购地款

  接到刘国庆提出的异议后,清远中院撤销了该调解书后重新审理,并接受刘国庆作为第三人参加庭审。今年7月,清远中院判决祝×玲受祝×林委托与刘国庆签订的合同无效。但确认祝×林以401万余元购买了该块土地(今年法院委托评估价为3180多万元)占91.45%的权益,同时赔偿刘国庆270多万元,驳回刘国庆收回土地的请求。刘国庆当场表示不服,日前已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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