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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不履责可能被究刑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1日04:32  哈尔滨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电 为确保乳品质量安全提供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国务院9日公布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条例进一步完善了乳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了从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到乳制品生产、乳制品销售等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加大了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及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监管部门对乳品要定期监督抽查,公布举报方式和监管信息,并建立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条例要求,生鲜乳和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乳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通用的乳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与乳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制定为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

  条例还明确了监管部门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监管部门不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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