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0月11日讯 (福建日报记者 蓝云)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出台新规定———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规定有三个“亮点”。
一、试点启动前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当年“参合”期满后,应按省政府文件规定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孕产妇住院分娩也可享受医保,具体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由设区市确定;
三、将学生意外伤害列入门诊特殊病种,凡参保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的非疾病伤害或伤残,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成年人门诊甲类特殊病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