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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馆地滑摔骨折消费者索赔获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1日15:30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张蕾)58岁的白女士在一宾馆内的游泳馆游泳时,因地滑而摔致骨折。事后,白女士将北京四川五粮液龙爪树宾馆告上法院。记者上午获悉,该案经朝阳法院审理,日前判决龙爪树宾馆赔偿白女士医疗费、护理费共计八千余元。

  今年1月10日,白女士到北京四川五粮液龙爪树宾馆内的游泳馆游泳。当她上岸休息赤脚行走至游泳馆进餐区时不慎摔倒,造成骨折,后住院治疗。白女士称,当时游泳馆内地面湿滑,而且没有防滑措施。她认为,被告作为公共娱乐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其身体受到损伤,理应承担责任。

  但龙爪树宾馆认为,他们在游泳馆内采取了防滑措施,配备了拖鞋,也提示消费者“小心地滑”、“穿拖鞋慢入慢出”等,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白女士摔伤是其行走匆忙且没有穿拖鞋造成的,宾馆没有责任。

  经现场勘验法院发现,游泳馆进餐区地面是由光面石材铺设。龙爪树宾馆对此表示,该进餐区原设计为玉石温床,因此地面铺设的不是游泳池专用防滑大理石,现宾馆已在该区域加铺了防滑垫。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虽在其游泳馆内为消费者配备拖鞋并履行了一定提示义务,但其将铺设光面石材的温床区布置为进餐区后未及时采取有效防滑措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瑕疵。因此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法院同时认为,白女士作为成年人,对摔伤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法院最终确认被告赔偿比例为70%。据此作出上述判决。J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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