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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费、学生意外伤害纳入我省城镇居民医保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1日15:47  台海网

  N本报记者 王勋

  本报讯 孕产妇分娩费、学生意外伤害,将纳入我省城镇居民医保范围。经省政府同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新农合”人群转保问题,通知指出,对试点启动前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当年“参合”期满后,应按规定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保。

  根据通知,已参保的中小学生(包括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在校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的非疾病伤害或伤残,列入城镇居民医保未成年人门诊甲类特殊病种。所发生的医疗费,除依法应由特定责任人承担外,其余部分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据了解,福州目前已对此做出具体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各类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校学生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均可参加学生意外伤害补充保险。保险费为每人每年10元,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统一支付,无需个人另外缴纳。

  通知还明确,对参保的孕产妇,符合计生政策规定所发生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具体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由各设区市确定。

  通知强调,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结束后,各设区市可根据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合理调整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医疗保险基金起付线、最高支付限额和补偿比例的具体调整幅度,由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出,报设区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过多的地市,在医疗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办法尚未出台前,可酌情组织开展对当年得大病的参保居民进行二次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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