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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出租车可拒载醉酒者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2日06:16  新京报

  本报讯 据《都市时报》报道 前天,昆明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条例》明确,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车应有人陪护,否则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服务;客运出租汽车遇乘客招呼停车后不载客属于拒载行为。该《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施行。

  《条例》规定,乘客不得向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提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和本《条例》的要求,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乘坐客运出租汽车,不得吸烟和抛置废弃物,爱护车辆卫生、设施和标志,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车应有人陪护。违反上述规定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服务。遇到出租车驾驶员不使用计价器收费或不按核定运价收费、不给付专用车票、由于交通事故等原因中断运送服务的情况,乘客可拒绝支付车费。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事营运活动时,不得拒载。什么情况属于拒载,《条例》也明确,出租汽车遇乘客招呼停车后不载客、在营运场站不服从调派、待租时拒绝运送乘客的,属于拒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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