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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孙明 通讯员 张汉舟 周晶晶 实习生 张红芳)发现被盗后,事主追到外地将万元失款追回,并向同乡小偷出具证明,表示“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昨日,记者从检察院获悉,小偷余某难逃法律制裁,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经查,去年4月20日上午,余某窜至汉阳一工地老乡张某的寝室,趁室内无人之机,盗得张某放在衣服口袋中的1万元。随后,余某离开工地逃往福建。3天后,张某追到福建晋江,找到余某,当场追回自己的1万元现金。余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希望张某能够谅解。张某便出具了书面证明,表示不追究余某的刑事责任。同年8月,余某在温州火车站接受民警例行盘查时,交代了这起盗窃案件。
法院审理该案时,余某主动出示“不追究”证明。办案人员称,事主不追究并不表示法律不追究,余某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刑事责任是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追究的,当事人“不追究”证明没有效力。 法院于近日判处余某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