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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开放工作失误 满足3条件“赦无罪”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3日06:19  重庆时报

  

促进开放工作失误满足3条件“赦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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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创造更好的对外开放环境?《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今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没有上位法的依据,以制定地方性专项法律的形式促进扩大开放,这在全国当属首次。”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罗先成这样评价《条例》。即日起,市民可以通过本报街坊邻居论坛http://www.66099999.net,登录“促进开放条例大讨论”板块来提建议。

  政府部门服务差 将追究法律责任

  《条例》内容:第三十条 建立行政效能保障机制,实行政务公开、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设电子政务,推行企业网上申报、年检、备案、咨询和投诉。建设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行跟踪监督。

  解读: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唐尧举例说,如果到政府某部门办证,第一次去被告知缺某个材料,第二次去又被告知还差其他材料,在以前,企业或市民顶多就是投诉,而工作人员最多就是因态度不好而受批评了事。条例正式实施后,若再出现上述情况,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就是违法了,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建容错机制 也应建监督体系

  《条例》内容:第四十八条 开放工作发生失误,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损失,但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相关人员的责任:(一)工作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符合有关规定;(二)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谋取私利;(三)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

  解读:“这其实是为了解决一个合理但不合法的问题。” 唐尧说,法律与社会的客观情况不相适应的情况是有可能出现的。但是法律不能朝立夕改,所以建立容错机制既鼓励了政府的开放性,又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是一种对法律的灵活使用。“我个人认为,建立容错机制还应建立相应的监督体系。”唐尧认为。

  处罚是否合理 有了参照物

  《条例》内容: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并公布实施。

  解读:“现在一些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缺乏细致的规范,导致不按法律办事、违反上位法的现象发生。” 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教授黄顺康说,《条例》实施后,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利将受到制约,执法人员在裁量时的操作将更加规范和合理。

  唐尧则认为,现阶段行政执法方面明目张胆的违法是比较少的,一般都是在市民所不熟悉的领域进行违法操作。公布处罚自由裁量权后,市民可以有较好的细化参照物,某些执法人员的违规行为将有所收敛。

  招商引资不许夸海口

  《条例》内容: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投资者承诺的重大事项, 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兑现承诺的,应依法承担责任。

  解读:黄顺康认为,某些政府部门为了招商引资,对投资者擅自越权承诺或夸下海口,最后却无法实现,严重影响了政府公信力。这样以书面形式约定,既保护了投资者利益,也保障了公共利益。

  本报实习记者 刘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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