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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完用工合同又添条款合法吗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3日07:07  大河网-大河报

  本期主持:记者林辉支招律师: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松龄

  事件:今年9月初,读者刘小姐想到某手工饰品店工作。该店老板称,必须先交300元押金,只要一个星期内能完成10件十字绣,就会把押金连同工资一块儿给她。

  刘小姐去饰品店取十字绣材料时,老板拿出他们签的合同给她看,在合同的下方又增加了一条内容:一个星期内,做10件合格产品,如果经检验不合格,押金不予退还。刘小姐当时蛮自信的,以为一定可以完成任务。

  一周后,刘小姐去交10件十字绣,店主以各种理由三番五次让她返工,总是无法达到店主的标准。刘小姐感觉其中有诈,决定不干了,但对方却以她违反合同为由不退押金。

  说法: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劳动者的押金、证件等。因此,该饰品店收取刘小姐押金的行为不合法,不论刘小姐是否继续在该饰品店工作,均有权要求返还押金。索要不成,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法律渠道追索。(声明:以上为律师个人意见,不代表本报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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