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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和谐劳动关系条例很有创新性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3日07:20  深圳商报

  【本报讯】(记者 张惠屏)“深圳运用特区立法权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非常有创新性,是贯彻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根本性措施,我感到很高兴,很有启迪。”昨天,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组在我市向省政府反馈执法情况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桑国卫高度评价深圳的做法,希望深圳为劳动合同法在全国的贯彻实施提供更多的新鲜经验。

  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组在我省进行了6天的执法检查,深圳是检查的最后一站。深圳市长许宗衡和市领导李锋、庄礼祥、李华楠,市政府秘书长李平出席检查组在深的活动。

  据了解,《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委关于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精神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规,是贯彻劳动合同法的重要举措。该法规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动关系中的集体协商、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劳动争议处理与救助、法律责任这5个方面作出了规定,并补充、细化了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心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劳动者休息权、工资集体协商制等问题进行规范、明释,廓清了一些容易引起争议的模糊点。《条例》将于11月1日起实施。

  桑国卫指出,不同地区和不同所有制企业各有不同的特点,这就要求各地在贯彻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法规规章。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运用特区立法权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非常有创新性,是贯彻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根本性措施,我感到很高兴,很有启迪。希望深圳认真总结,及时向我们反馈探索出来的好做法和好经验,推进有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实施和司法解释的制定,为进一步推动劳动合同法在全国更好地实施做出新的更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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