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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供暖价格统一调整 燃气4.3元燃煤3.8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3日07:31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根据前不久召开的西宁地区调整冬季燃气、燃煤供暖价格听证会和近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的审议意见,市发改委下发《关于调整和制定西宁地区冬季燃气、燃煤集中供暖价格的通知》,决定从今年冬季开始调整西宁地区冬季燃气、燃煤供暖价格。

  据悉,为缓解近年来因天然气价格上调和煤炭价格上涨,以及水、电价格和人工费用上涨对集中供暖企业经营的困难,疏导积累的价格矛盾,促进我市集中供暖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改善居民供暖质量,同时规范我市燃气、燃煤集中供暖价格秩序,我市决定调整供暖价格。

  价格具体调整为:居民燃气集中供暖价格按照“补偿成本、逐步到位、费用公平负担”的原则进行调整,即从2008年冬季取暖期开始供暖价格由原3.20元/月.M2调整为4.30元/月.M2(此价格不包含供暖设施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并按住户套内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对非居民用户供暖按照“成本+税金+利润,补偿成本一步到位”的原则调整,并实行政府指导价,即在居民供暖价格4.30元/月.M2的基础上可上浮25%—30%,具体供暖价格由供暖经营单位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同用户协商议定;对小高层、高层居民住宅供暖价格考虑到供暖二次加压成本费用高于多层住宅的实际情况,可适当加收部分成本费用。即以调整后的居民供暖价格4.30元/月.M2为基数,从2008年供暖期开始,加收0.20元/月.M2,最终供暖价格为4.50元/月.M2。

  居民燃煤集中供暖价格从2008年供暖期开始,统一制定规范为3.80元/月.M2(此价格不包含供暖设施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并按住户套内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

  为体现政府的惠民政策,对持有《低保证》的居民用户燃气、燃煤供暖经营企业应对其取暖费在现行价格标准上优惠5%。

  此次所调整和制定的燃气、燃煤集中供暖价格标准从2008年10月15日起执行,原《关于对西宁地区天然气供暖价格试行标准的通知》停止执行。(作者: 啸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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