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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入股公路运输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3日07:47  大众网-齐鲁晚报

  □记者李蕊

  □通讯员李宁

  本报济宁10月12日讯记者从11日召开的治理超载超限动员工作会议上获悉,为从源头上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确保清理纠正工作取得实效,济宁市纪委下发通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及交通、公安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子女、配偶不得经营投资入股公路运输等规定,并公布了两部举报电话。

  通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交通、公安、经贸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注册经营公路运输企业;不得单独或与他人合伙购买车辆从事公路运输;不得以现金入股、入“干股”等形式从事公路运输活动。如存在此类问题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于2008年10月20日前将经营、投资入股公路运输的情况报所在单位审核,并立即纠正存在的问题。在规定时间主动纠正参与公路运输行为的,可既往不咎。对于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继续从事经营、投资入股公路运输活动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济宁市纪委、监察局公布两部举报电话:2966110、2967429,欢迎广大群众举报。


记者 李蕊 通讯员 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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