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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秀华
□通讯员李岩
本报汶上10月12日热线消息 汶上县的宋某与妻子张某协议离婚时,承诺给付张某帮助费一万元,并出具了一张欠条。离婚后,张某多次向宋某催要均遭拒绝,遂将前夫告上法庭。近日,汶上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依法判决宋某偿付张某人民币一万元。
宋、张二人经人介绍于2004年结婚,婚后生一子。因二人感情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夫妻关系逐渐破裂。2007年12月,双方协议离婚,宋某答应给张某一万元作为“生活帮助费”,儿子由宋某抚养,张某除带走随身衣物外,价值一万余元的嫁妆仍留在宋某住处。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张某多次拿欠条找宋某要钱,均被宋某拒绝。
2008年7月,张某将“前夫”告上法庭。宋某在法庭上辩称:欠条是在协议离婚前所写,离婚协议上关于财产的处理只约定“张某随身衣物归张某所有,其他一切互不追究”,因此,拒绝向张某支付这笔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离婚是在原告放弃嫁妆、被告承诺给付一万元生活帮助费的情况下进行的,并有欠条为证。原、被告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均有完全的辨认能力,欠条上所记载内容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