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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修改前瞻:赔偿标准提高范围扩大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4日01:02  21世纪经济报道

  全国数以万计的“问题奶粉”的受害者家属在度过最初的悲痛后,接下来他们必须面对一场严峻的战斗——如何从三鹿公司等问题奶粉制造商获得赔偿。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质疑,已经被丑闻彻底摧毁的三鹿品牌是否还有在市场上生存的可能性。面对未来可能的民事赔偿的诉讼浪潮,三鹿的有形资产究竟能够所剩几何?

  同时,已经开始有人关心,当三鹿的资产不足以支付受害者家属的赔偿时,政府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这个问题必须由《国家赔偿法》来解答。

  根据今年4月份确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的立法工作计划,10月进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将审议《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草案。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告诉本报,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造成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受损,行政机关是否应该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从过去的经验上判断,如果问题奶粉受害者家属以监管不力为由向有关部门申请国家赔偿,极有可能被否决。

  “但是,我希望国家赔偿法在修改的时候能够澄清这一点,对于政府的不作为,也应该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姜明安以“三鹿”奶粉案为例,如果三鹿集团无力支付赔偿,受害者家属就可以向有关部门请求国家赔偿。在此,国家赔偿起到一种“补偿性”的作用。

  《国家赔偿法》即将面临1994年通过之后的第一次“大修”。在过去的14年中,这部法律得到的社会评价并不高,甚至受到“国家不赔法”的嘲讽。

  一位了解该法立法进程的知情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国家赔偿法》此次修改的主要着力点是提高赔偿标准,扩大赔偿范围,并且增加赔偿程序的公正公开。“但是总体而言,这次修改离外界的期望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

  “实施效果最差的法律”

  2005年,在北京召开了一场纪念《国家赔偿法》实施10周年的座谈会。会议中一位教授对这部法律下了自己的判断:“在国家赔偿法实施的10年里,我们的教训远比经验多。我认为,《国家赔偿法》是实施得最差的法律之一。”

  《国家赔偿法》从此被贴上了“实施最差的法律”的标签。这几乎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这个略显极端的判断在现实中并没有得到太多有力的辩解。

  行政法学专家,曾经参与《国家赔偿法》起草和本次修订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向本报记者透露了一组相关数据。

  从1995年1月1日到2004年底,北京市受理并作出判决的国家赔偿案件为89件,赔偿金额累计219万元,“偌大的一个北京市,十年间的案件远不止89件,因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也远不止219万元。”马怀德这样评论。

  同期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此类案件7823件,作出赔偿决定的3167件,赔偿金额5819.53万,平均一年300多件,每个省10件。法院共受理15867多件,作出赔偿决定的5442件,平均每年540件,每省18件。

  哈尔滨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孙桂华归纳认为,国家赔偿“门槛高、标准低、范围窄”,老百姓往往很难进入国家赔偿的司法程序。

  孙桂华也是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孙桂华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建议。

  近年来,面对实施效果不佳的《国家赔偿法》,全国人大代表们提出修法的建议络绎不绝。2003年,全国政协委员郝金明递交提案,提议修改《国家赔偿法》;2004年,全国政协委员李道民递交提案;2005年,全国政协委员陈智伦递交提案。

  2005年,一周之内就有13份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联名议案送达全国人大议案委员会。参与联名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共有500名之多,占了当届全国人大代表总人数的近五分之一。

  《国家赔偿法》的明显不足在法学界已是共识。但与此同时也要注意,很多专家都强调,这部法律的制定对中国民主法治进程的意义。

  “它具有里程碑意义。因为它第一次以专门法的形式规定国家同个人一样,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完善了国家法律责任体系。”马怀德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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