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车位非法买卖根在法律漏洞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4日01:45  金羊网-新快报

  广州60个业委会讨论“物管条例”,提业委会法律地位应予明确

  ■新快报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张怡川

  小区的车位到底是开发商的还是业主的?业委会的法律地位如何理解?近日,广州市约60个小区业委会自发组织《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讨论签名活动,希望在下个月3日《条例》审议听证会之前,能够整理一份意见书,提交给省人大。

  两个版本以供讨论

  近年来,各个小区物业管理方面惹出的官司屡见不鲜,适逢广东省人大面向社会公开收集《条例》的修改意见,为了保障自身的权利,广州各区的小区业委会讨论完成了《省物管条例应改十大要点》和《省物管条例重点修改意见》两个版本的修改意见,前日开始逐区由各个业委会讨论修改,形成统一意见后提交给省人大。广州市万丰花园业委会秘书长王文和表示:“就像车库非法买卖的问题,根源就在法律上存在漏洞,虽然《物权法》有所规定,但并不够清晰,让很多人钻了空子,希望能够通过修改基层法规来改善这些问题。”

  集中意见交省人大

  在两份修改意见中,《省物管条例应改十大要点》包涵的10个要点,内容较为全面和广泛,而《省物管条例重点修改意见》则包涵3个要点。前日上午,天河区十多个小区业委会主任就两份意见书展开讨论,多数人同意的那一份,将提交给省人大。

  “这次讨论非常热烈,目前大家多数倾向于提交《省物管条例重点修改意见》。因为10点意见内容太多,我们不敢抱太大希望,先解决主要问题。哪怕前进小小一步,也是胜利。”王文和说。

  在天河区讨论签名结束之后,昨日荔湾区的十几个小区的业委会主任在西门口广场讨论和签名。海珠区、番禺区的讨论将在今明两天进行。“这次参与讨论签名的预计会有60个左右的业委会,我们想集中大家的声音,在法律上争取一个公平公正的政策环境。”王文和说。

  重点意见

  赋予业主团体法人资格

  原规定: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修改为: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后成立。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发出备案回执。备案机关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经备案。经全体业主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可向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将全体业主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社团成立后,即为独立永续的法人团体,具有当事人能力,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

  律师点评: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后成立及规定该备案为告知性备案,有助于解决备案机关将事后备案弄成行政审批的事情屡屡发生。由于业主团体没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大部分涉及业主公共权益的案件输在法院门槛上,迫使不少业主放弃合法渠道寻求救济,引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在一定条件下赋予业主团体法人资格是多年来宝贵经验的总结,是落实《物权法》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

Powered By Google ‘我的2008’,中国有我一份力!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