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克勤
晨报讯 1997年,拥有“雷允上”品牌的3家公司与上海青湖林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青湖林公司)合作成立了上海雷允上豫园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雷允上豫园公司),并授权新公司使用“雷允上”字号。2003年,3家公司因故将雷允上豫园公司的股份完全转让后,该公司不仅未变更企业名称,还继续使用“雷允上”字号。由于协商未果,3家公司将雷允上豫园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停止使用“雷允上”字号、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昨天下午,黄浦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1997年8月,上海雷允上药业西区有限公司征得上海雷允上药业北区有限公司和上海雷允上药业有限公司的同意,与青湖林公司签订协议筹建雷允上豫园公司,约定若新公司解体,“雷允上”品牌由3家雷允上公司收回。1998年5月,雷允上豫园公司成立,公司名称中的“雷允上”字号系三家雷允上公司授权而获得使用。2001年6月,3家雷允上公司与青湖林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前者退出股权,同时收回“雷允上”冠名权。2003年3月,双方又达成协议,约定雷允上豫园公司不再使用“雷允上”字号,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2005年11月,雷允上豫园公司办毕了股东变更登记,但没有变更企业名称,至今仍在使用“雷允上”字号和标志,还将该字号非法许可他人使用。
法庭上,记者只看到双方的律师出庭,而未见原、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庭审中,3家雷允上公司还罗列了雷允上豫园公司通过使用该字号的获利情况,从2004年起至2006年,3年内共获得净利润近400万元。3家雷允上公司认为,雷允上豫园公司已无权使用的“雷允上”字号却仍在使用,足以使社会公众误认为其是自身的关联企业,导致自身在商业信誉和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失,已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要求赔偿100万元。
雷允上豫园公司辩称,使用“雷允上”字号经过3家雷允上公司同意的,且支付了225万元的费用,属有偿使用而非擅自使用,因此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目前,公司与原告不仅有合法销售合同,还销售原告的产品。10年前的协议约定,若公司解体,“雷允上”品牌由三家雷允上公司收回,现公司尚未解体,使用该品牌属合法,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庭审结束后,原、被告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